文联章程

章程

( 第十次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4年6月30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是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领导的,由全市各文艺家协会、各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市属各局、产(行)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首都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二条  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最广泛地团结动员首都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致力于繁荣首都文艺事业,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紧扣“做人的工作”这一任务,发挥组织优势、专业优势,密切联系、团结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化改革创新,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四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文艺工作的中心环节,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文艺创新,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特别是北京历史文化的挖掘、整理、传承、弘扬,努力创作生产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讲好中国故事、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

第五条  实行分级管理。各基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按行政区划、依托基层单位、根据专业特点建立组织、开展工作。上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依法依章程指导下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作。

第六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积极履行对各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和新的文艺组织、新的文艺群体“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学习培训、人才培养、深入生活、创作实践、评奖表彰、职称评审、成果展示、志愿服务、理论评论、学术讨论、调查研究、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切实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

第八条  持续加强对首都文艺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引领、价值引领、道德引领,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加强同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加强文艺队伍建设,繁荣发展首都文艺事业。

第九条  努力推动首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和文艺界行风建设,表彰奖励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和优秀文艺作品,引导文艺工作者爱国、为民、崇德、尚艺,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新时代文艺工作者。    

第十条  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文艺志愿服务组织及队伍建设,广泛深入开展文艺志愿服务,引导文艺工作者参与社会实践、服务人民群众。

第十一条  关注新的文艺组织、新的文艺群体发展,推动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联络服务机制。各团体会员应积极吸收新的文艺组织、新的文艺群体中的优秀人才成为会员,并在深入生活、教育培训、展演展示、评比奖励、职称评审、宣传推介等方面为其搭建平台。

第十二条  加强基层文联组织建设,推动在条件成熟的街道(乡镇)、社区(村)、高校、大型企业特别是文化企业建立文联组织,不断扩大工作覆盖面。

第十三条  积极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积极促进同兄弟省区市之间的文艺交流,努力推动京津冀和支援合作地区文艺事业协同发展;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流合作,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民间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扩大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为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人类文明交流互鉴作出贡献。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文化产业,助推首都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七条  实行团体会员制。 北京市各文艺家协会和各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为 团体会员。 北京市市属各局、产(行)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 主席团批准后,可成为 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 章程,执行 的决议,按期交纳会费,完成 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 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的工作和活动,对 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不能按照 章程正常开展工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 主席团审议通过,可予以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的最高权力机构为 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并决定 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和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 章程;

四、选举理事会;

五、决定有关 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二条  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按确定的名额推选和 特邀产生。 由代表大会经过充分民主协商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的名额分别提名,经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提出理事候选人,提交代表大会选举。 由团体会员推举的理事人选以团体会员代表的身份参加理事会。团体会员中因职务行为担任理事的,在其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职务时,由团体会员推举新任人选接替,并报主席团备案。 其他因职务行为担任理事的,如遇工作变动,报主席团备案后不再担任理事。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查 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选举主席、常务副主席、专职副主席、挂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

四、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主席、常务副主席、专职副主席、挂职副主席、兼职副主席组成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授权常务副主席、专职副主席、挂职副主席组成联合办公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 重要事项;

三、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代行其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履行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理事的增补、更替、免职事宜相关程序,并向下次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理事、主席团成员实施履职考核机制。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履职考核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相关程序可予以调整、撤换或罢免。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社会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的经费、资产及国家调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所属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简称北京市文联。 会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95号。 的英文名称是Beijing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是BFLAC。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 。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 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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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95号 邮编:1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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