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影视春燕奖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宣部《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市委宣传部《关于加强北京市 管理的实施意见》以及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表彰奖励工作的通知》精神,为了保证北京影视春燕奖(以下简称:“春燕奖”)评选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春燕奖评选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鼓励创作出更多影视艺术精品,表彰优秀影视艺术人才,繁荣首都影视艺术事业为宗旨。
第三条 春燕奖由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 (以下简称“市文联”)、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以下简称:“北京视协”)共同主办,北京视协承办。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广电局、市文联以及北京视协对获奖者共同给予表彰。
第四条 春燕奖每两年举办一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参评条件
第五条 春燕奖评选范围包括:影视作品及其创作人员;影视管理、教学、理论研究成果等。
第六条 申报参评的作品,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参评的影视作品,必须是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北京影视制作单位(包括北京与中央及外省市联合制作单位)以及中央驻京等有关影视单位制作,并均应具备北京视协团体会员资格。
(二)作品必须于规定时间内(申报参评前)院线播映或在省级电视台连续播完。
(三)参评者按要求填报《春燕奖参评登记表》,附送参评节目的播出时间、播出范围、票房或收视率调查表、影视节目光盘及相关资料。
第七条 申报参评北京电影十佳工作者、北京电视十佳工作者(以下简称“双十佳”)等单项奖的人选,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影视艺术创作、管理、教学和理论研究等工作的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员。
(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在艺术实践与社会活动中,能知荣明耻,严于律己,努力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三)勤奋努力,业务扎实,工作严谨,勇于创新,在影视艺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在全国或市级影视评奖中应获重要奖项;管理、教学和理论研究方面应事迹具体,业绩突出。
(四)双十佳以及各类单项奖的参评者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中国大陆)。
第八条 参加春燕奖评选,作品由制作单位,双十佳由本人所在单位向北京视协办公室申报。办公室审查确认报送材料有效后方能参评。
第九条 优秀作品若有漏报,组委会可特别推荐。
第三章 评选机构
第十条 春燕奖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由春燕奖的主办单位、主管机关代表、相关专家及会员代表组成,负责组织春燕奖评选和颁奖活动。组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
第十一条 组委会下设春燕奖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视协),负责承办评选和颁奖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组委会负责组成春燕奖各奖项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专家学者及影视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
评委会评委由组委会聘请。评委会设主任、副主任、评委。
第十三条 当届参评作品的主创人员和各类单项奖的申报者不得担任评委。
除北京视协负责评选工作的主要领导成员外,其他评委最多连任两届。评委会成员应比上届成员至少更换三分之一。评委会会议实到人数不少于应到人数三分之二,评选方为有效。
第四章 奖项设置
第十四条 春燕奖的奖项设置及设奖数额,经市委宣传部、市人力社保局批准,由当届《北京影视春燕奖实施细则》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组委会可酌情设春燕奖特别奖。
第五章 评选方法
第十六条 春燕奖评选以评委会无记名投票决定。得票数须超过到会评委的半数(含半数)。得票数相同时,须进行第二轮投票。如所有候选者均未过半数,此项奖空缺。
第十七条 双十佳的评选结果经组委会审核、市人力社会保局审批后,由组委会通过媒体公示,公示时间7天。根据公示结果,组委会认为需要复议的,再次召开评委会复议。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春燕奖获奖名单由组委会公布。
第十九条 组委会向获奖者颁发奖杯、证书。
第二十条 获奖者及其单位要填写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登记表。
第七章 资金来源
第二十一条 春燕奖所需经费依法筹集,由北京视协管理与使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北京视协根据本章程制定当届的“春燕奖相关奖项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北京视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北京视协理事会会议通过、由市文联批准,依据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京宣发[2006]38号)及市人力社保局“原北京市人事局”(京人函[2007]32号)文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