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维权|安迪·沃霍尔的版权之争:二次创作中的“合理使用”

[关闭本页] 来源:京艺苑      发布时间:2025-06-18

 

安迪·沃霍尔的版权之争:二次创作中的“合理使用”

 

  在艺术的世界里,灵感往往来源于对现实的再创造。然而,当这种再创造触及版权的边界时,艺术的表达自由会遇到法律的严格审视。这正是安迪·沃霍尔基金会与摄影师林恩·戈德史密斯之间的版权纠纷所呈现的一幕。

  2023年5月18日美国最高法院就安迪沃霍尔基金会诉戈德史密斯案一案作出判决,该判决进一步明确了二次创作中“合理使用”的边界,让我们一起来看这个案子。

  一、案情概述

  1981年

  1981年,摄影师林恩·戈德史密斯受《新闻周刊》委托,为当时初露锋芒的音乐家普林斯拍摄了一组照片。其中一张黑白肖像,以其独特的光影和表情,捕捉了普林斯的风采,该照片即为本案涉及的权利作品。

  1984年

  1984年,戈德史密斯授权《名利场》杂志使用这张照片,条件是作为“艺术家参考插图”的一次性使用。(《名利场》杂志主编解释“艺术家参考”是指一位艺术家依据提供的图像创造出一个艺术作品。)同时这仅适用于图像的一次性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随后,《名利场》邀请波普艺术家安迪·沃霍尔根据这张照片创作了一幅紫色丝网印刷的普林斯肖像,并发表在杂志上。

  随后,在戈德史密斯不知情的情况下,沃霍尔又根据该照片另外创作了15幅普林斯系列作品(这16幅作品一起被称为“普林斯系列”),其中就包括本案中涉嫌侵权的作品《橙色普林斯》。

  2016年

  2016年,普林斯去世后,《名利场》的母公司康泰纳仕计划发行纪念专刊,AWF(安迪·沃霍尔视觉艺术基金会)授权康泰纳仕使用沃霍尔的另一幅作品《橙色普林斯》作为封面。为此,康泰纳仕向AWF支付了10,000美元,但并未向戈德史密斯支付费用。戈德史密斯认为这一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版权,并通知了AWF。AWF则认为,沃霍尔的作品构成了合理使用,因为它为原始照片增添了新的表达和含义。

  诉讼

  最初,地方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基金会的判决,宣布沃霍尔改变了戈德史密斯的照片,将其作为名人的标志赋予了新的意义。法官约翰·科尔特尔认为沃霍尔的照片是合理使用的,因为它们把戈德史密斯原作中的一个“脆弱、不自在的人”变成了一个“标志性的、具有传奇色彩的人物”。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这一判决,坚持认为 "地区法官不应承担艺术评论家的角色",两部作品的主要目的和功能是相同的:它们创建的视觉艺术作品,是同一个人的肖像在同一时间从同一观点。沃霍尔的作品保留了戈德史密斯照片的基本元素,而没有显著地增加或改变这些元素。

  现在,美国最高法院对此案做了最终判决。


图:戈德史密斯原作(左)和AWF刊登的《橙色普林斯》(右)对比图

  二、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

  2023年5月18日,美国最高法院对这个案件作出了判决,以7:2的比例裁定沃霍尔的作品不构成“合理使用”,为这场牵涉多位名人并受到摄影、艺术等各界广泛关注的版权法律争议划上了句号,这一判决对艺术界和版权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虽然沃霍尔的作品在视觉上与戈德史密斯的照片有明显差异,但这并不足以使其构成“合理使用”。法院认为,沃霍尔的改编并没有为原始作品赋予新的意义或信息,而是单纯地对原始照片进行了风格上的变化。因此,法院认为这种改编对戈德史密斯的作品构成了侵权。

  法院在判决中强调了“合理使用”标准的应用,特别是对于商业性使用的关注。合理使用原则是美国版权法中的重要原则,肇始于19世纪中叶的判例。具体而言,合理使用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1976年美国《版权法》第107条规范了构成合理使用规范的四个要件。本案的争议焦点即是《橙色普林斯》是否满足四要件中的第一要件——使用目的。根据美国版权法第107条,作品的使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或者是否用于非营利的教育目的直接影响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判断。如果使用作品是为了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奖学金或研究,这将更有可能被视为合理使用。在本案中,法院则强调:对商业性的使用构成合理使用的判断应更加严格。此外,“转换性使用”,即添加了新的价值、意义或功能的使用更有可能构成合理使用;而本案法院则强调:单纯的艺术变形或重新诠释并不自动构成“转换性使用”。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中有两位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法院对沃霍尔的判决 "将扼杀各种创造力","将阻碍新的艺术、音乐和文学"。该意见获得了很多艺术从业人士的支持,也为判断创作自由和版权保护的边界提供了不一样的思考维度。

  三、结语

  艺术的魅力源于创新与再造,创新需要被鼓励,但同时为了保护原创者的权益,任何创新和改编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在安迪·沃霍尔诉戈德史密斯案中,司法者针对二次创作中“合理使用”的问题,试图在原创者和改编人之间找到一种平衡,合理地判定创作自由和版权保护的界限。本案的终结并不意味着疑问都可以尘埃落定。实践和争论仍在继续。

 

  作者:郭春飞律师团队


 


文艺家协会

联系电话:(010)66022629 电子邮箱:beijingwenlianwang@126.com   
意见建议征集邮箱:bjwlyjjy@m.memurnet.com 邮编:100031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95号  京ICP备09025795号
版权所有: © 2013-2025 未经授权严禁复制或镜像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