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春风案”谈AI生成图片的著作权问题
2023年,我国首个AI文生图著作权案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的庭审直播更是吸引17万人在线观看。虽然最终该案只判赔了500元人民币,但是在人工智能技术的迅捷发展,利用AI自动生成图片、视频、音乐、文章等作品的情况愈来愈普遍的今天,该案却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将通过此案,就目前法院对于AI生成图片的著作权问题的论述以及法律界的其他看法进行介绍。
一、案情简介
原告李先生作为一名AI绘图的爱好者,常在使用AI软件制作各种图片后,将图片发布在自己的小红书账号中。涉案图片即是李先生使用开源AI软件Stable Diffusion制作而成的美女人像图片,李先生在小红书中将该图片命名为“春风送来了温柔”,并标注有“AI绘画”“AI插画”等标签。
其后,李先生发现,被告刘女士的百家号账号“我是云开日出”发布了名为《三月的爱情,在桃花里》的文章,该文章配图使用了涉案图片。李先生认为,刘女士未取得其许可,擅自使用涉案图片并擅自截掉其署名水印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经过审理,判令被告刘女士在百家号账户中发布声明,向原告李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李先生经济损失500元人民币。
二、AI生成图片是否享有著作权?
尽管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定AI生成的“春风送来了温柔”图片构成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不能据此便认为,所有AI生成图片都能享有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而智力成果,很显然并不包括猿猴等动物的行为动作结果(如,猴子拍摄的照片)以及计算机等机器的机械式产出(如,数据库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其仅指人类的智力成果。
因此,“春风”案中,法院认定涉案图片构成作品的原因,不是因为AI软件创作了涉案图片,而是因为原告李先生将AI软件作为工具,用自己设定的提示词和参数生成该图片的过程,这一过程体现出人类智力投入。简而言之,对AI生成图片是否享有著作权的判断,关注点并非图片究竟是由AI制作还是由人类创作,而是图片生成过程中人类对AI软件的操作、使用是否能够满足“独创性”的要求。
所谓“独创性”,通常要求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并体现出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其中,个性化表达的重点在于差异性,即如写作文一般,不同的人会创作出不同的结果。而对于解答数学题这类同样属于人类智力投入的活动,因为不同的人解答数学题往往会得到相同的结果,即表达具有唯一性,则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下的独创性。关于此点,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是否体现作者的个性化表达,需要个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用户在使用某AI软件时,只输入短短一句提示词便生成诸多图片,而后用户从诸多图片中选择一幅的情况下,这种“单项选择行为本身可能无法满足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只有当用户的多个单项选择的结果被放在一起构成新的组合时,公众更容易感知到选择者(用户)的表达性贡献。”1也就是说,根据我国法院目前的观点看来,利用AI生成的图片如果要享有著作权,需要用户调试、使用AI软件的过程具有一定的复杂程度,由此方能满足独创性的要求。
具体至本案而言,原告李先生在使用AI软件时,首先在数万个模型中选择、下载最为合适的一个,而后通过大量结合使用正向提示词(如:艺术类型为“超逼真照片”“彩色照片”;主体为“日本偶像”并详细描绘了脸部细节如皮肤、眼睛、辫子等;环境为“外景”“黄金时间”“动态灯光”;构图为“酷姿势”“机前浏览”(原意为看着镜头),风格为“胶片纹理”“胶片仿真”等)与反向提示词(即不希望图片中出现的元素,如,绘画、卡通等)对人物、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进行了设计,通过调整软件参数(如,采样方法、清晰度、引导参数、长宽比等)对画面布局、构图等进行了设置。且在获得第一张AI生成图片后,李先生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在不断调整修正后方才获得“春风送来了温柔”图片(详情见下图-涉案图片的生成过程)。同时,在庭审中,李先生亦演示了变更个别提示词或者参数后AI软件会生成不同图片的情况。因此,法院最终认定这一使用提示词和调整参数的复杂过程能够体现李先生的智力投入与个性化表达,涉案图片符合独创性的条件,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本案判决,法律学界与实务界均有不少人持反对态度。有许多法律界人士指出,无论用AI生成图片的过程是否经过复杂调试,因为将相同的提示词输入不同的AI软件会得到不同的生成结果,且即使是用相同的参数、提示词输入同一AI软件,不同的人不同的设备也可能会生成不同结果,因此人类的意志并不能完全决定AI生成图片里的表达性因素,使用AI生成图片的行为也很难说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行为,对AI生成图片赋予著作权实在不妥。
三、AI生成图片的作者是谁?
如前所述,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仅指人类的智力成果,同时,著作权法亦规定,作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此,尽管客观上看来,图片是由AI软件“绘制”,但AI软件本身并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那么,如果按照北京互联网法院一样认可AI生成图片享有著作权,那么作者究竟是谁呢?是研发、运营AI软件的公司还是使用AI软件的用户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尽管软件公司研发、运营了AI软件,但对于用户使用AI软件创作出怎样的图片,AI软件公司不仅没有创作出相关图片的意图,更无法决定用户行动。如果将AI软件公司认定为AI生成图片的著作权人,那在用户操作生成的图片具有涉黄赌毒等违法情形的情况下,AI软件公司也应承担法律责任,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在图片的生成过程中,AI软件更多的是用户的绘画工具,就如Adobe公司并不能成为用户使用Photoshop创作的图片的作者一般,AI软件公司也并不是AI生成图片的著作权人。
其次,在本案中,AI软件Stable Diffusion的设计者在其提供的许可证中亦有明确表示,“不主张对输出内容的权利”,由此可见,部分AI软件的研发、运营者也对自己为AI生成图片的著作权人这一观点持否定态度。因此,在认可AI生成图片具有著作权的前提下,从创作意图与图片表现的个性化表达来看,使用AI软件创作相关图片的用户才应是AI生成图片的著作权人。
四、结语
对于AI这种随时代发展而产生的新技术,一方面我们不能采取全然排斥的态度,阻碍技术进步;另一方面也要避免给予AI生成内容过高保护,打击人类创作者们的创作积极性。因此在处理AI生成内容的相关问题时,必须慎之又慎。“春风案”作为AI生成内容著作权相关的我国首案,具有先驱意义。同时我们期待更多AI运用新场景下法院的指导意见。
作者:郭春飞律师团队
注释:
[1]朱阁、崔国斌、王迁、张湖月:《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AIGC)受著作权法保护吗》,《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