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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本页] 来源: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      发布时间:2024-02-29

 

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2024年度出版项目征集公告

 

  经基金理事会批准,现发布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2024年度出版项目征集公告。2024年度出版项目按照两批次进行征集,第一批次征集时间为2024年3月1日-3月31日,第二批次征集时间为2024年8月1日-8月31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请登录首都文明网(www.bjwmb.gov.cn)查阅申报指南,并在征集期内点击“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申报入口-出版项目申报入口”提交申请材料。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将按规定组织专家评审,按基金管理程序报批并公示后资助,并对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实施监管。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2024年度出版项目申报指南》


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

2024年2月28日


  咨询电话:010-55560810

  邮箱:ydjj2223@163.com

 


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2024年度出版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章程及相关管理办法,现发布2024年度出版项目申报指南。

  一、引导基金简介

  为繁荣发展北京宣传文化事业,2015年,经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批准,设立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出版项目自2019年起纳入引导基金,旨在推动出版业高质量发展,发挥全国文化中心示范作用,为出版强国建设贡献北京力量。引导基金是公益性、政策性基金,资金来源主要是北京市市级财政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支持原则、资助方式及重点选题方向

  (一)支持原则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紧紧围绕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这一新的文化使命,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发挥全国文化中心示范作用,推出更多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作品,做好首都文化这篇大文章;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出版导向、价值取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力求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把握导向、突出重点,面向社会、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支持品牌化、系列化创作生产,侧重支持原创文学作品,鼓励引导其进行影视转化,鼓励开展“深入生活、扎根人民”的主题实践活动,激发出版人才创作活力;瞄准融合出版前沿,推动首都出版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首都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为发挥全国文化中心示范作用做出贡献。

  (二)资助方式

  基金的资助方式主要分为项目补贴和项目奖励,即根据项目申报类别及评审情况予以相应的补贴或奖励。

  (三)重点选题方向

  项目资助立足示范性、导向性,重点支持以下选题方向的出版物:

  1.加强党的创新理论出版传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加强对党的创新理论的系统性、整体性研究,重点围绕“十个明确”“十四个坚持”“十三个方面成就”的丰富内涵,围绕“两个结合”“六个必须坚持”,加强理论研究阐释,支持一批具有理论高度、思想深度、实践厚度、情感温度的理论专著;聚焦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结合首都北京生动实践,资助一批联系实际、凝聚共识的通俗理论读物。

  2.聚焦重大主题出版。围绕党的二十大主题、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的使命任务、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和本质要求,重点扶持主题出版。大力宣传党中央对于经济形势的科学判断,深入阐释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扶持更多强信心、聚民心、暖人心的出版精品。

  3.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聚焦新时代新征程,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聚焦培育时代新人,引导青少年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己任,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魂育人,支持鼓励创作出版更多高质量青少年读物,尤其是反映北京文化的原创青少年读物。

  4.深化中华文明研究阐发。资助一批展现中华文明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和和平性的文化读物,积极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成果出版。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讲述中国故事,彰显中国精神,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5.聚焦全国文化中心建设。注重挖掘北京文化底蕴,聚焦中轴线保护、三条文化带建设策划选题,加强“城之源”“都之源”研究,支持系统挖掘传承古都文化、红色文化、京味文化、创新文化内涵的选题。引导鼓励优秀原创文学创作生产,资助一批反映时代新气象、讴歌人民新创造,具有中国气派、首都水准、北京特色的文学精品,特别是重大主题、现实题材、北京题材的优秀长篇小说,深化北京原创文学品牌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6.推动融合发展。着力扶持优秀历史文化出版物数字化转化,扶持出版融合发展重点项目,资助一批导向正确、内容优质、创新突出、双效俱佳的数字出版产品和服务。引导网络游戏健康有序发展,支持创作更多优秀现实题材网络文学精品,加强网络数据库建设。

  三、重点支持的项目类型及形式

  (一)项目补贴类

  1.图书出版

  主要包括文学作品(长篇小说、中短篇小说、纪实文学、报告文学、儿童文学、散文、诗歌等)、人文社科(社科理论著作、通俗理论读物、文艺评论等)、少儿科普(少儿类、科技类、科普读物、原创绘本、其他等)。

  2.音像、电子出版

  包括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含典籍与经典老唱片数字化出版项目)。

  3.融合出版

  包括数据库、知识服务、电子书、有声读物、数字阅读,以及网络文学、网络游戏等数字出版精品,尤其是优秀历史文化出版物数字化转化项目,涵盖主题出版、教育出版、专业出版、大众出版、少儿出版等领域。

  4.期刊出版

  包括期刊专栏、增刊、专刊等。

  5.出版活动

  包括创作实践、作品孵化、阅读推广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采风体验、研讨、论坛、宣传推广等形式,以及市属出版机构申报青年原创文学人才、编辑人才挖掘等出版专业人才培养、培训等相关活动。

  (二)项目奖励类

  1.获奖作品奖励

  获得国家重要奖项(“五个一工程”奖、中国出版政府奖及提名奖、茅盾文学奖、中华优秀出版物奖及提名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奖等)的出版作品;

  2.优秀作品奖励

  入选国家重要出版工程的优秀出版项目(如2023年度中宣部主题出版重点出版物、优秀现实题材文学出版工程、优秀青少年读物出版工程、中国好书年度榜单、优秀现实题材网络文学出版工程、全国有声读物精品出版工程、中华民族音乐传承出版精品出版项目、出版融合发展工程入选项目等);

  3.优秀期刊奖励

  在中宣部或国家新闻出版署主办或指导的与出版业务相关的评奖推荐或评比活动中获得奖励的作品,包括中宣部出版局组织的期刊主题“好文章”评选活动及优秀选题申报活动、全国媒体融合优秀创新案例征集活动等。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需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年来无违规记录。

  2.图书出版项目的申报单位须具有图书出版许可证。原则上应为北京市属图书出版单位,中央在京图书出版单位申报图书出版项目的,内容要求与北京题材有关,或对全国文化中心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3.音像、电子出版项目的申报单位须具有音像电子出版许可证或制作许可证。

  4.融合出版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为具有图书出版许可证的北京市属图书出版单位,在北京市注册的持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出版单位或从事数字阅读、数字内容相关服务业务的文化科技企业。

  5.期刊出版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为持有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正式期刊出版物刊号,在北京地区报刊管理综合服务平台登记注册的北京市属期刊出版单位。

  6.出版活动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为举办出版活动的出版发行单位、文化企业或相关专业公司。

  (二)申报周期及完成时限

  申报补贴类项目原则上应于2024-2025年度内完成创作生产,并在获得资助后三年内结项。申报奖励类项目原则上应为当年或上一届相关获奖作品。

  (三)关于联合申报

  如有两个及以上主体联合申报项目,须以承担主要法律责任者作为项目申报单位,且拥有作品的出品权和独家评奖申报权、荣誉权(附相关证明文件),合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作为项目申报单位且拥有上述权利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不予资助的情况

  (一)导向存在问题的;

  (二)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三)已获得北京文化艺术基金、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等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四)项目单位或个人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

  (五)项目申报前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六)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

  (七)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八)经理事会审议认为有可能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

  六、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方式

  1.项目申报单位可登录首都文明网(www.bjwmb.gov.cn)查阅申报指南,并在征集期内点击“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申报入口-出版项目申报入口”注册并填写申报材料。已在系统中注册的单位,可修改更新相关信息。

  2.项目征集时间:

  2024年3月1日-2024年3月31日;

  2024年8月1日-2024年8月31日。

  (二)项目申报流程

  1.填报注册信息。项目申报单位可在申报系统按照步骤申请注册。

  2.填报项目信息。注册成功后,方可填报项目申报信息,申报完成后由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负责审查申报项目资料。填报具体要求详见附表。

  (三)申报纪律要求

  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注册信息及项目信息。对于伪造合同和相关前置审批材料,提供虚假发票和虚假材料,以及在项目申报系统中恶意填报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项目申报单位,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报引导基金资助,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将在首都文明网上对其予以公布,并进行不诚信备案。

  七、项目立项

  (一)材料审核

  项目单位根据指南要求完成网络申报,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组织开展材料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立项评审

  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立项评审,立项评审结果上报引导基金理事会审定。

  (三)项目公示

  资助项目通过立项评审后,将在首都文明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项目单位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提出书面意见。对评审专家的艺术或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查请求的理由。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自收到意见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

  八、项目实施

  (一)项目单位负责资助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等财经法规和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使用相关管理规定,确保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并承担相关责任。

  (二)项目单位应规范使用项目资助经费,经费支出应符合项目单位会计、账务处理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开展的活动应与项目创作生产直接相关。不得用于支付税费、罚金、偿还债务、基本建设费、项目管理费及明显与项目创作生产不直接相关的费用,机关事业单位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奖金、福利的发放。

  (三)资助经费核算必须纳入项目单位或受委托单位会计核算体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完整保留与资助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

  (四)获得基金资助的项目须按照《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标识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规范使用基金标识,资助项目成果及其宣传推广时,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资助项目”字样,并有义务在资助项目宣传推广、学术交流、公映播出、出版发行、展览演出等活动中,注明该项目为“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资助项目”。基金标识使用情况计入项目结项验收及绩效考核评分。

  九、资金拨付方式

  项目资助资金在项目资助协议签订后一次性全额拨付,补贴项目项目单位须缴纳资助资金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项目验收合格后退还。

  十、项目监督及结项验收

  (一)资助项目通过第三方审计和结项评审后下发结项通知,完成结项。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委托具有资质的相关审计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资助协议书对资助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出具项目资金审计报告,并组织专家召开结项评审会,对资助项目成果进行检查、评定、验收。

  (二)项目通过结项验收后,尚未用完的经费,应按原渠道退回,退回资金按照国家及北京市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者,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提请理事会审议。资助项目变更审批期间,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暂停拨款或要求项目承担主体暂停使用资助经费。

  1.变更项目单位,或项目单位丧失执行能力。

  2.变更已批准的资助项目名称。

  3.资助项目内容有重大变化。

  4.项目预算有重大调整。

  5.资助项目延期完成。

  6.终止资助项目。

  7.其他需要审批的重大变更事项。

  除上述需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变更需报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备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给予批评、通报,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报理事会批准后追回已拨经费,并取消项目项目单位三年以上申报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项目内容有违公序良俗;

  3.资助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4.有弄虚作假行为;

  5.与立项的资助项目内容严重不符;

  6.多次延期仍不能完成;

  7.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8.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工作中有行贿行为;

  9.其他违法和严重违规事项。

  十一、其他

  (一)北京市拥有该作品党委政府类 、出版类评奖的第一报奖权。

  (二)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项目单位应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

  (三)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对项目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附则

  (一)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发展中心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二)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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