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闭本页]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6-09

各区县财政局、文化委员会: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法律制度规定,市财政局、市文化局近期制定了《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文化局

       2015年6月8日

      
附件:

      

       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用于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来源为市级财政拨款,由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扶持经费(以下简称“项目扶持经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以下简称“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奖励三部分构成。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及市级财力情况核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讲求绩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相关部门的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补贴范围

      

       第四条 项目扶持经费用于北京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采取补助、奖励、贷款贴息三种方式支持积极开展非遗保护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

       补助主要针对亟需开展、难以有效市场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定向补助,每项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奖励主要针对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的以奖代补方式资金支持,每项金额不超过80万元。

       贷款贴息是对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单位为开展项目保护传承相关工作,申请银行信贷资金后发生的利息进行补贴。贷款银行应在北京市注册,贷款贴息方式为先付后贴,贴息不超过3年,贴息比例原则上为贷款贴息期限内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50%至100%。

       对通过其他渠道已获得过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予以重复支持。

       第五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主要包括:

       (一)调查研究、记录、保存及出版

       采取文字、图片、音像、多媒体等方式,真实、完整地记录代表性传承人口述史、传统技艺流程、代表剧(节)目、仪式规程等全面信息,如资源调查、采集记录、档案保存。数字化加工处理、数据库建立、成果出版等。

       (二)传承活动

       设立展示馆、购置传承设备、举办培训、师带徒、职业教育、班社剧团传承、复排剧目、仿复制历代作品、编写教材、租赁传承场所等。

       (三)非遗展演展示活动

       举办非遗展演展示活动;学校教育、学生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参加国际、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等。

       (四)媒体宣传推广

       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数字移动等媒体宣传非遗,普及非遗知识。

       (五)合理利用

       开发非遗衍生品、设计制作体现时代气息的新作品、创编新剧目等。以鼓励和支持项目保护单位发挥非遗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第六条 项目补助及奖励申报单位需具备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贷款贴息申报单位除符合上款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能够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不存在还款风险;贷款资金用途不做调整;项目贷款期限不做延长。同时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付息凭证等复印件。

       第七条 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按每人每年2万元予以补助。

       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其当年的补助经费仍将全额发放,并由其遗产继承人领取,次年停发,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其当年的补助经费仍将全额发放,次年停发。

       第八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奖励,是指对被认定为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单位、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训基地的单位、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实践名册项目的单位予以奖励。

       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主要是对在开展非遗生产性保护活动中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单位予以奖励,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如受奖单位成效特别突出,经专家论证后可酌情增加奖励金额。

       非遗培训基地主要是对在开展“非遗进校园”活动中取得明显成效的大、中、小学及在培训非遗传承人才,提升其文化艺术素养、综合能力,提升在校学生对传统文化的认知和传统艺术的运用等方面成果突出的高校及研究机构予以奖励,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0万元。

       非遗优秀实践名册项目主要是对实践非遗保护传承的优秀计划、项目或活动予以奖励,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与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审批坚持客观公正、择优选择、无偿资助、不重复支持的原则。

       第十条 项目扶持经费需由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县)文化委员会提出资金申请。区(县)文化委员会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工作完成情况等进行评审,每年5月1日前将材料报市文化局,由市文化局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将在市文化局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奖励需由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县)文化委员提出申请,区(县)文化委员会每年推荐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不超过1个、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训基地不超过1个、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实践名册项目不超过1个。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专家可直接推荐申报单位。每年5月1日前将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报市文化局,由市文化局组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将在市文化局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市文化局依据当年专项资金评审结果,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方案报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核定后,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中予以批复,并依据资金补助方案确定金额将项目扶持经费及认定奖励直接拨付至区(县)财政,由区(县)财政拨付至非遗项目单位及受奖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由市财政局拨付至市文化局。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须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需向市文化局、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文化局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六条 市文化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组织相关力量对接受补助单位及个人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凡申请专项资金事项,均需提供该项工作的过程性、成果性材料及相关票据,由市文化局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受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对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或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项目单位,市财政局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停止拨款、收回经费的处理,对其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2010年6月11日印发的《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文〔2010〕10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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