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规范工艺美术发展基金管理,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共同改善工艺美术发展环境,我们制定了《北京工艺美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工艺美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4月13日
附件
北京工艺美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北京工艺美术行业发展环境,促进工艺美术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工艺美术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股权、债权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投资于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传承、工艺美术产业发展基础体系、工艺美术产品跨界融合、工艺美术企业创新培育等重点支持领域。
第三条 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本市用于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及其它政府性资金、基金投资收益和其它社会资金。
第四条 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工艺美术产业发展。
第二章 基金的组织架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代表政府作为基金出资人,负责基金资金筹集和履行出资职责。市经济信息化委作为工艺美术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基金使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等工作。基金设立领导小组,由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原则;
(二)审议批准基金管理制度和基金投资项目评审规程;
(三)审议批准子基金管理机构、子基金合作机构和子基金设立及退出方案;
(四)负责基金的日常监管和工作协调,审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五)委托中介机构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评审、跟踪和绩效考核;
(六)审议批准基金收益处置方案;
(七)审议批准基金续期、解散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成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在基金管理、风险控制、创新投资、重大事项等方面,向领导小组提供咨询建议。
第七条 领导小组委托北京工艺美术行业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工美促进中心”)作为基金的名义出资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领导小组委托以出资额为限对基金行使权利义务;
(二)委托、指导和监督基金管理机构的运营管理,建立基金评审专家库;
(三)对基金账户进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四)组织开展政策研究、宣传推广及业务创新等活动;
(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和工美促进中心委托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基金日常管理、议事规则等制度建设,按照基金投资项目评审规程,对合作社会投资机构的申报方案进行初审和尽职调查,上报领导小组;
(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投资方案;
(三)向子基金委派经领导小组认可的董事、监事或合伙委员会成员人选;
(四)管理基金投资形成的权益,适时提出基金退出方案,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负责实施基金退出工作;
(五)协调、监督子基金的运营管理,定期进行统计分析,按季度、年度出具基金运营报告,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年度专项审计;
(六)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基金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对基金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报请领导小组批准:
1、提前终止基金合作;
2、基金合并或转换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出资人;
4、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5、代表委托人行使股东或出资人表决权的事项。
(七)设置专职部门和人员进行基金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控制基金风险,接受委托人的监督。
(八)领导小组及名义出资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领导小组选定境内商业银行,作为基金的资金托管银行,对基金进行专户管理。
第三章 基金的运行方式
第十条 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以参股支持的方式与社会投资机构开展合作,设立子基金。子基金采取市场化运作,由投资机构负责具体投资经营决策。基金应通过《发起人协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对子基金违反法律法规、偏离政策导向和违反公司发起人协议、章程或合伙协议的行为,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十一条 申请合作设立子基金的社会投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实收资本在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不低于 3000万元;
(二)有明确的设立方案,包括注册资本、股东构成、投资地域、投资领域、投资阶段、子基金内部管理制度等;
(三)至少有 3名具备 5年以上投资或工艺美术行业经验的专业人员;
(四)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市场化的激励机制;
(五)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六)无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公开征集合作社会投资机构。公开征集的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受领导小组委托,基金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基金合作社会投资机构;
(二)机构申报。拟合作的社会投资机构按要求提交拟设立子基金的投资方案及其他证明文件;
(三)专家评审。基金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投资方案进行评审;
(四)尽职调查。基金管理机构对评审通过的投资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五)社会公示。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尽职调查报告以及基金管理机构商业谈判的结果,经领导小组批准,对拟合作投资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天。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社会投资机构基金不予合作;
(六)政府决策。领导小组根据基金规模、专家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审定合作方案,择优选择合作社会投资机构;
(七)实施方案。由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审定通过的合作方案,与合作社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子基金。
第十三条 基金可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不先于社会资本到位,对子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 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出资人。
第十四条 基金存续期 9年,其中退出期 2年;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 8年,具体根据子基金投资项目确定。
第十五条 基金不得投资于股票、期货、外汇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闲置资金的运作仅可采用银行存款、购买国债等保证本金安全的方式。
综合考虑基金管理任务、模式、规模、业绩等因素,按不超过基金投资规模的 1%向基金管理机构安排基金管理费,从市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子基金的运作
第十六条 子基金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重点投资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资领域;
(二)投资于北京地区的资金额度不得低于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 80%;
(三)对单个项目的投资原则不得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 30%。
第十七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拆借;
(二)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
(三)抵押和担保业务;
(四)房地产投资;
(五)赞助和捐赠;
(六)领导小组禁止从事的其它业务。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开展投资业务的,要求子基金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请领导小组同意后,将基金从子基金中退出。
第五章 基金的收益和退出
第十九条 基金取得的出资收益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弥补基金损失;
(二)扩大基金规模;
(三)对基金合作机构及其管理团队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 基金退出时应报请领导小组批准,按《发起人协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可通过下列方式完成退出,以实现基金的良性循环:将基金形成的权益优先转让给其他股东或出资人;公开转让;兼并收购;子基金到期后清算退出。按照政策性和市场化原则,确定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的社会投资机构应当在《发起人协议》、《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基金可以适时退出;
(二)子基金的其他股东和出资人不先于基金退出;
(三)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1.子基金设立方案确认后 6个月内,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子基金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基金出资拨付子基金账户 6个月内,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子基金投资领域、投资性质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5.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四)对子基金其他出资方各期不按时出资,或投资进度慢等情况,约定相应罚则。
第二十二条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发起人协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基金的优先清偿权。
子基金到期后清算,基金以所持股权比例或出资份额获取本金和收益。子基金发生破产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基金。
第二十三条 基金到期清算后,基金本金及投资收益上缴市级国库,纳入市级公共财政预算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二十五条 基金应当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将依照相关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基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