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引导艺术创作,活跃首都文艺舞台,规范和加强展演类专项补贴资金的管理,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文化局舞台艺术展演补贴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
2014年3月10日
北京市文化局舞台艺术展演补贴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引导艺术创作,活跃首都文艺舞台,规范和加强展演类专项补贴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文化局主办或承办的演出季、艺术节及其他舞台艺术精品展演等集中展示国内外舞台艺术优秀剧(节)目的演出活动;由我市其他单位主办,纳入市重点文化活动名录的演出活动。演出类型包括:戏剧类、曲艺杂技类、歌舞类、音乐类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展演是指艺术表演团体、具有舞台剧目生产资质的文化机构在规定时间、在营业性演出场所或有剧场功能的其他文化设施内,通过市场运作、直接面向社会公众的演出。
第四条 参加展演剧(节)目必须是内容健康向上、具有较高水准的艺术精品。演出必须符合我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相关规定。
第五条 由市文化局主办的展演活动,展演剧(节)目向社会公开征集,由市文化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后确定。
第六条 展演补贴以剧目为单位核拨,按演出类别、演出剧种、演出场所的不同确定补贴标准。补助标准为财政资金补助最高限额,实际补贴金额由市文化局组织专家,根据参演单位的演出质量、演出规模等因素进行评审,并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后确定。每部参演的剧目最多给予2场补贴。由世界各国的国家级院团或具有国际影响的国外
院团演出的剧目可根据实际情况上浮。由我市主办或承办国际性节庆活动的补贴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第七条 展演补贴采取事后补贴的方式,演出前市文化局与参演单位签订演出协议,明确补贴金额、补贴场次及双方责任、义务等。演出结束后市文化局根据财政资金到位情况,适时拨付演出单位。
第八条 展演补贴主要用于补助参演单位的演出费、场租等费用。演出团体、机构自行组票的、单位(或个人)全场包场的不列入补贴范围。已享受其他部门财政专项经费补助的不再享受本专项补贴。
第九条 单项展演活动的补贴支付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市财政批复的该项活动展演补贴专项经费预算。
第十条 除展演补贴外,展演活动所属开支的宣传策划、评审等费用可纳入展演活动整体预算,但宣传策划、评审等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展演补贴总额的30%。
第十一条 展演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市文化局年度预算。资金的使用专款专用、讲求效益。市文化局负责对展演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演出单位,市文化局有权采取终止拨付、追回资金等措施。
第十二条 市文化局承办的政府指令性演出(活动) 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本补贴办法实行过程中,如我市物价水平增幅较高,可根据北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适当调整补贴标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30日后施行。
附件:
北京市文化局舞台艺术展演补贴标准
演出类别 |
演出剧种 |
补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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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费补贴/场 (万元) |
场租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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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剧场(座位数500座及以上) |
小剧场(座位数500座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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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剧类 |
京剧 |
8 |
演出单位无附属剧场(或在附属剧场以外其他剧场演出),每场补助3万元 |
演出单位无固定演出场所(或在固定场所以外其他剧场演出),每场补助0.5万元 |
昆曲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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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剧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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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梆子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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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剧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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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剧种地方戏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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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剧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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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剧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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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偶戏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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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艺 杂技类 |
曲艺专场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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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技专场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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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类 |
歌剧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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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剧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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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剧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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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类 |
交响乐团音乐会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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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团音乐会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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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剧场演出剧目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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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补助标准为财政资金补助最高限额,实际补贴金额由市文化局根据参演单位的演出质量、演出规模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