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作家协会重点作品扶持工作条例

[关闭本页] 来源:文艺报      发布时间:2023-05-26

中国作家协会重点作品扶持工作条例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修订)

  为推动中国社会主义文学的繁荣发展,促进多出精品、多出人才,中国作家协会设立专项资金,开展重点作品扶持工作。

  一、指导思想

  重点作品扶持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深入生活、扎根人民,讲述中国故事、塑造时代新人,倡导反映新时代的现实题材和重大题材创作,以提高质量为生命线,尊重文学创作规律和作家艺术个性。

  二、组织机构

  中国作家协会创作研究部设立重点作品扶持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聘请专家组成重点作品扶持项目论证委员会,对申报的选题和计划进行论证。

  三、工作原则

  重点作品扶持的对象主要为作者提出的创作选题及有关单位提出的写作或出版计划。

  1、注重反映现实生活,描绘新时代新气象,书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弘扬中国精神的选题。

  2、注重优秀作家的重要选题。

  3、注重青年作者、基层作者和边远地区作者的选题。

  4、重点作品扶持办公室提出各年度重点支持的特定专项。

  5、中国作家协会网络文学中心依据本条例的原则组织网络文学重点作品扶持项目的征集和论证。

  四、支持方式

  重点作品扶持工作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支持方式:

  1、对立项选题提供基本创作补贴。

  2、根据作者意愿,在作品初稿完成后聘请专家审读并提出修改意见。

  3、对确有价值但出版面临困难的作品,提供出版资助。

  4、对经专家审读确认的优秀作品组织研讨推介活动。

  5、对立项写作或出版计划提供经费支持。

  五、申报条件

  1、申报重点作品扶持的作者应具有一定的创作实力、精益求精的创作态度和较高的思想艺术追求。

  2、文学创作选题和文学理论评论选题均可申报。个人申报的创作选题须为长篇作品或围绕特定主题创作的作品,理论评论选题须为专著。除特定写作或出版计划外,不接受个人作品合集申报。

  3、作者可依据重点作品扶持办公室发布的专项提出申报,亦可另行提出选题申报。

  六、申报程序

  1、重点作品扶持工作按年度进行,由重点作品扶持办公室发布征集通知。

  2、中国作家协会各团体会员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为重点作品扶持推荐单位。凡符合条件的作者,无论是否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均可向所在地或所在行业的中国作家协会团体会员申报;军队作者向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申报;中直、国直系统作者直接向重点作品扶持办公室申报。

  3、各推荐单位在对申报选题做出论证、筛选后,向重点作品扶持办公室推荐。

  4、重点作品扶持办公室向部分出版社、文学期刊和其他有关单位定向征集选题及写作或出版计划。

  5、作者须按照征集通知要求提供创作计划、构思大纲和作品部分文本,推荐单位和重点作品扶持办公室对此保密。

  6、写作或出版计划申报单位须提供有关计划方案。

  七、论证、审批和管理

  1、重点作品扶持项目论证委员会对选题和计划的价值及申报者的完成能力进行评估。

  2、重点作品扶持项目论证委员会投票选出重点作品扶持项目,经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审批后公布。入选项目须获论证委员会人数三分之二的赞成票。

  3、重点作品扶持办公室、推荐单位、项目申报者三方签订合同,确定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4、重点作品扶持办公室和推荐单位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作者须及时向重点作品扶持办公室告知作品的完成和出版情况,并提供样书。作品尚未发表或出版的,一般不得再次提出申报。

  八、工作纪律

  严格论证与审批程序,防止不正之风。参与重点作品扶持工作的人员,不得有任何可能影响论证和审批结果的不正当行为,如有违反,有关人员的工作资格和有关申报均予取消。重点作品扶持项目论证委员会和重点作品扶持办公室成员,如有选题申报,或系申报者的亲属,应实行回避。

  九、附则

  本条例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负责修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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