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本页]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2-14

 

北京市文联副主席、党组书记 马玉田 工作报告 第六次代表大会
各位代表:
  我受 (以下简称北京市文联)第六次代表大会筹备组的委托,对北京市文联章程的修改情况作以下说明,请全体代表审议。
  现行的北京市文联章程,是1989年2月1日由北京市文联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的,至今已8年多了。8年多以来,这个章程起到了指导和规范北京市文联工作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全国和北京市的政治、经济、文化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文艺界自身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面对新的形势,为适应各方面对文学艺术新的要求,北京市文联的章程有必要做出相应的修改。这次提请全体代表审议的《 章程》(草案,以下简称修改草案),与原章程比照,基本上保留了原章程的框架,在内容上做了以下几点重要改动:
  一、 修改草案第三条中“北京市文联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原章程此处的表述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这次参照其他省市文联有关这一问题的提法,修改草案写明“在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领导下”,使党对文联的领导更加具体化,也明确了北京市文联党组的地位。这一条中“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是新增写的。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其中包括我国的文艺事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广大文艺工作者必须认真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用以指导自己的思想和文艺创作。
  二、 关于北京市文联吸收团体会员的范围。原章程将吸收团体会员的范围限于“北京市各文艺家协会和各区、县文联”,这是符合当时实际的。这些年来,随着文艺的繁荣和发展,情况发生了变化,不少市属局、产业系统陆续成立了文联,形成了文艺队伍中一支重要的方面军。因此,在修改草案第二条中将市属局级文联和产业文联也列入吸收团体会员的范围,并在第一条、第五条中做了相应的表述。
  三、 原章程第十一条规定:“北京市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 代表大会。”但没说明,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谁来行使其权力。在修改草案中做了明确规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其权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原章程第十一条中规定:“文艺家不以个人身份,而以团体会员代表的身份参加理事会”,应该进一步说明:由于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发生“以团体会员代表的身份参加理事会”的人不能再代表这个团体会员时应如何办理。从8年多的实际情况看,不对这个问题作恰当地解决,会给本会的工作造成一些困难。为了使这一问题得以解决,这次在修改草案中补充了以下文字:“理事会中团体会员代表在不担任团体会员主要领导职务或有关方面的代表不再担任相关职务时,则实行自然替换—由该团体会员推举新的主要领导人为接替人选,或由市文联有关方面确定其新的代表做理事人选,并报北京市文联主席团备案。”这样规定,有利于切实保障团体会员在北京市文联理事会中的利益和应起的作用。
  原章程的第十一条中规定:“主席团聘任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但实际上秘书长、副秘书长都是主席团的组成人员,再由主席团聘任,在逻辑上有不妥之处。在修改草案中把此项修改为:“理事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文联主席、副主席及文联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北京市文联主席团。”
  四、修改草案中增加了北京市文联经费来源的条款。
  以上是对北京市文联章程修改部分所作的说明,请各位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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