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 著作权侵权与维权
121 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类型?
我国《著作权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了两种类型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其中,第52条规定了仅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第53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仅承担民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有: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 剽窃他人作品的;
(6)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 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 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 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 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包括: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 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技术措施的, 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122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人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构成。
如果直接侵权的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可以免于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责任不能免除。
123 抄袭在著作权法里指什么?
抄袭或曰剽窃,从著作权的具体权能角度看,是侵犯他人复制权、改编权的行为。
侵犯复制权的剽窃,是指稍微改变他人的作品的内容或者形式,然后将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作为自己的作品发表。侵犯改编权的剽窃,是指用新的文学或艺术表达方式,将他人作品的内容加以改编,并当作自己创作的作品发表。
认定剽窃需要满足“接触 实质相似”的公式。即被诉侵权人有接触原作品的可能性,且被诉侵权作品与原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
124 如何证明侵权人“接触”过自己的作品?
直接证明侵权人确实接触过被剽窃作品,或通过被剽窃作品可在公开渠道获取而间接证明。
直接证明,即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曾阅读过、见到过、购买过原告的作品,或被告曾在原告处工作或通过其他方式接触过原告的作品。
间接证明,即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作品在被告作品之前就已经通过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等方式公之于众,或原告之前已经对其作品办理注册或者登记,而注册或登记档案可供公众查阅。有时虽然没有证据,但两个作品的相似度达到显著程度,也可能被判定为符合“接触”条件。
在具体实践中,对于行为人是否有机会接触或者已经实际接触,法官采用民事诉讼的一般标准,即高度盖然性标准。该标准并不要求排除合理怀疑,只要求法官根据心证,认为被控侵权人有很大可能性已经接触过被剽窃作品即可。
▲可参考本手册案例解读部分的薛克华与燕娅娅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富春山居图》剧本抄袭案。
125 法院如何认定“实质性相似”?
比较的对象:两部作品的具体表达,而非其构思。
比较的方法:先排除公有领域中的语言文字和通用素材等,再从整体上比较,绝非机械、割裂地进行比较。同时考虑相似内容所占比例和重要性等问题。
▲可参考本手册案例解读部分的《我和你》抄袭纠纷案、《吉祥天女》与《千手观音》抄袭纠纷案、《宫锁连城》剧本抄袭案等。
此外,专业的鉴定意见可能被法院所采纳。
▲可参考本手册案例解读部分的雪碧广告歌抄袭案。
文学作品的实质性相似的判定,请参考本手册问答部分关于文字作品的讨论。
126 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停止侵害”是指权利人有权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其不法行为,且今后不得再行实施,适用于对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的侵犯。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对著作人身权的侵犯。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与侵权造成的影响的范围相一致,公开赔礼道歉的形式可以口头、书面或者在报刊上登载致歉声明等,范围也应当与侵权的情节程度相适应。
“赔偿损失”主要适用于对著作财产权的侵犯,但当对著作人身权的损害适用其他民事责任形式不足以平复权利人损害与制裁不法行为人时,也可以适用赔偿的民事责任形式。赔偿的范围一般以权利人实际受到的损失为准,对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不法行为人应当全部赔偿。在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不易计算的情况下,也可以将侵权人的不法获利作为权利人的损失额进行赔偿。
127 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数额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著作权法》第54条的规定,确定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总体原则为: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准,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时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不论如何计算,都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24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解释》第25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49条(对应现行《著作权法》第54条)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在《著作权法》和《解释》的基础上,北京和广东分别出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影视和音乐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办案指引》,对数额计算进行了一些细化。其中,北京的规定对不同类型的作品给出了相应的计算方式,对“实际损失”“法定赔偿”“合理开支”“精神损害赔偿”等作出了进一步解释,并指出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 作品的知名度及侵权期间的市场影响力;
(2) 作者的知名度;
(3) 被告的过错程度;
(4) 作品创作难度及投入的创作成本。
128 什么情况下会承担著作权侵权的行政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53条,该条规定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不仅侵害了作者的民事权利,也侵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此时,行为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接受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该条囊括了以下行为: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2)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3)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4)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5) 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
(6)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7)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
(8)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对上述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有:(1) 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2)没收非法所得;(3) 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4) 罚款;(5) 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需要注意的是,侵犯著作权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互不干预,承担了行政责任并不免除民事责任,反之亦然。
129 著作权侵权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严重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但我国《刑法》上目前只有“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两个罪名约束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有上述行为,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将被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数额较大”指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人民币,“情节严重”指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或侵权复制件数量合计超过1000份,“数额巨大”指违法所得超过15万元人民币,“特别严重情节”指违法所得超过25万元人民币或侵权复制件数量合计超过5000份。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的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有上述行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数额巨大”指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130 著作权侵权诉讼的法院管辖规则是什么?
级别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 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的规定》中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权的规定如下:
第一条 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对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进行如下调整:
(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四)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门头沟区、昌平区、延庆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第二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不做调整,仍继续审理本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地域管辖:第一审管辖法院可以是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侵权人所在地或者营业所所在地法院。当事人同时向一个以上法院起诉的,由先受理的法院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分别对应现行著作权法第52、53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上诉案件的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131 主张著作权侵权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的规定, 侵害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132 著作权侵权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有哪些?
著作权被侵权人可以申请的保全措施包括临时禁令、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申请可在起诉前、起诉时或诉讼中提出。下面介绍三类常用措施。
(1) 诉前临时禁令。如果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且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则著作权人可在起诉前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责令有关当事人暂时停止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行为。此种封停即为禁令,但具有临时性;嗣后,法院将决断是否将临时禁令延续为永久禁令。《著作权法》第56条赋予了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申请诉前临时禁令的权利。
(2) 诉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防止该当事人转移、处分被保全的财产,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发生在诉前的财产保全即为诉前财产保全。《著作权法》第56条赋予了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权利。
(3) 证据保全。无论在起诉前、起诉时还是诉讼过程中,都存在着证据灭失或嗣后难以取得的风险。就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我国《著作权法》第57条也做出了类似规定。
133 如何申请证据保全?
《著作权法》第57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保全的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关联,即该证据能够作为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根据。
(2) 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3) 在诉前或者诉中提出书面申请。
(4) 保全证据可能导致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申请证据保全,应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申请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
(2) 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申请人主张的民事关系(如被申请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3) 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的担保手续。
134 如何申请诉前禁令?
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在著作权案件中采取保全措施的,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据此,诉前责令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具有相应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约定仲裁的,应当向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
申请诉前禁令,应当递交书面申请书和相应证据。申请书应当载明: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2)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内容和期限;
(3)申请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包括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的具体说明;
(4)为行为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5)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申请诉前禁令,应当提交证明著作权归属的证据,如著作权登记证书,和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的证据。
135 诉讼之外有没有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
磋商、调解、仲裁。
《著作权法》第60条:“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见,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先尝试通过调解、磋商的方式解决争议,或根据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提请仲裁。较之诉讼,这些途径程序便捷、成本低廉,因此建议将诉讼作为最后手段。
136 提出上诉有什么程序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1条至173条规定了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条件和方式。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上诉方式分两种: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和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原则上,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这种方式便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也便于案件得到及时解决,是提起上诉的主要方式。当事人如果心存疑虑或者有其他原因不愿将上诉状提交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这是从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出发作出的例外规定。二审人民法院接到上诉状后,将于5日内发交原审人民法院,因为原审人民法院还要审查是否超过法定上诉期限、上诉状的内容是否欠缺等事项,并负责向被上诉人送达副本等工作。
137 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财产保全申请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4)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5)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6)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关于担保手续。采用现金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现金。采用实物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担保人应提交用作担保的实物的购买发票、产权证等证明该实物所有权的材料。在担保期间,用作担保的实物仍可由担保人继续使用,但担保人必须书面向人民法院保证,在保全期间,对用作担保的实物,不转移、变卖、毁损、丢失,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用保证人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应加盖保证人的单位公章。担保书中应明确担保事项和担保金额。
138 与律师签订代理协议时需要注意什么?
第一,核查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资质和经验。委托律师代理著作权侵权诉讼,可以选择一家对于著作权业务较为熟悉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及专业律师。同时,要全面了解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的从业资质、服务标准、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查验承办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第二,签署恰当的代理协议。一份完备的委托代理协议通常须包括:委托事项,授权范围和内容,双方义务、律师工作方式、费用和支付方式,双方的违约责任,解除合同的条件和后果承担、双方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等方面。要注意,应避免在任何实质问题上出现模糊不清的措辞。如果聘请律师为委托代理人,则要和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接受聘请和自行收取费用。
第三,注意代理范围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代理。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应注意区分对于律师的委托为一般代理还是特别代理。一般代理指在诉讼程序问题上的代理,如调查提供有关证据,代为起诉、应诉、参加法庭辩论,代为陈述以及发表法律意见等等。律师的代理权限是参加诉讼活动,不对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实体权利作出明确的表态,因而不需要委托人对代理律师特别授权。而特别代理意指律师除享有一般代理的权利外,还可以代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以及提起反诉或上诉等。这些都需要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第四,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如果变更或者解除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也应当书面告知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五,注意费用。在支付费用方面,委托人须按照委托协议约定的数额支付律师服务费。除另有约定外,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1)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鉴定机构、公证机关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 合理的差旅费;
(3) 为办理委托事项支付的查询费;
(4) 经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卖家论证费、翻译费;
(5) 经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六,留存凭据。交纳律师服务费等费用时,应向律师事务所索要正式的收费发票。如果发生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私收费的情况,要及时提出疑义。如果在委托过程中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发生矛盾,应该尽量本着化解矛盾,完成委托事项的原则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商解决,如果确实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寻求帮助。
139 判决书何时生效?
视情况而定。
(1)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一经宣判即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无论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还是作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其作出的判决都是终审的判决。
(2) 各级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作出的判决,一经宣判即发生法律效力。
(3) 实行一审终审不准上诉的判决,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依法不准上诉的判决包括: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
(4) 实行两审终审的案件,适用第一审程序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在收到判决书后的15日内未提出上诉,又无延长期限的正当理由的,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其中第(2)、(4)类情况更可能发生在普通的著作权诉讼中。
140 诉讼费、律师费是由败诉方承担吗?
不一定。
诉讼费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1条,除非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需要先行支付诉讼费。一般而言,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原告会将由被告方承担本次诉讼的诉讼费纳入到诉讼请求中。如果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则其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支持,被告方自然承担诉讼费;如果原告败诉,法院不支持原告方诉讼请求,由于原告方在起诉时已支付诉讼费,相当于原告承担诉讼费。因此,在上述情况中,相当于败诉方承担了诉讼费。但若原告未将诉讼费的承担列入诉讼请求中,或法官判决按比例承担该笔费用,则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的说法则是不准确的。
律师费方面,我国《著作权法》第54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对应现行《著作权法》第54条第3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可见,司法解释将律师费纳入到了“实际损失”的范畴中。一旦法院判定侵权行为成立,败诉方被告将承担律师费;若法院判定侵权不成立,则原告败诉,自然也只能自担律师费。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诉讼案件中,律师费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政府指导价和浮动范围确定。根据2018年3月2日颁布的《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全面放开我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取消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