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法务之三:网络主播侵权时的责任承担

[关闭本页] 来源:创作服务部      作者:郭春飞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23-08-16

尽管近年来各部门各地区陆续发布了许多规范网络主播行为的文件,但网络主播在直播时侵权的现象仍然频发不止。由于直播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难以监控与取证,加之信息网络传播的速度极快,直播中的侵权行为一旦发生,波及范围也难以估量。因此,无论是对于被侵权人而言,还是对于直播行业参与者而言,厘清直播中的侵权责任承担都十分必要。接下来我们就来了解下,当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出现侵权行为时,相关责任应由哪些主体承担?

一、 主播

主播作为直播中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乍看之下似乎很难逃脱侵权责任的承担,但也仍有一种例外情况存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简而言之,在主播与MCN机构或直播平台具有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由于主播的直播行为受单位管理,属于履行职务,因而侵权责任不应由主播个人承担,而是由与主播具有劳动关系的主体承担。

在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与杭州辰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宸帆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商业诋毁纠纷案中,尽管 “有人说好奇便宜,我跟你说好奇就是不好……我们对比过……我能卖更便宜的尿布,不是说便宜是唯一的标准,你用过帮宝适你就知道,真的我对比过其他的尿布,渗透性很差的,吸水真的很不好用,不然我就上最便宜的给你们好了呀……”这一段贬低“好奇”品牌的言论是由主播雪梨在直播推销帮宝适拉拉裤时所说,但是,由于法院从劳动合同、社保关系、公司宣传等方面查实了雪梨与宸帆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法院认为,就雪梨在直播中发表的商业诋毁言论,用人单位宸帆公司与直播间运营者辰范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 MCN机构

MCN机构,是指服务于新的网红经济运作模式的各类机构总称,其为网红和自媒体提供内容策划制作、宣传推广、粉丝管理、签约代理等各类服务。通俗说来,MCN机构可以理解为网络主播的策划公司与经纪公司。而对于主播侵权行为,MCN机构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承担的责任类型,由MCN机构在直播中所扮演的角色决定。

当MCN机构为直播间运营者时,其对整个直播间及直播间中所发生的行为具有较高管理能力,主播更多地只是根据MCN机构的需要出现在直播间中,配合MCN机构的任务进行直播。因此这种情况下,MCN机构应对直播中出现的侵权行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以前述金佰利公司案为例,由于雪梨直播间的运营者是辰范公司,因此,最终辰范公司也就雪梨在直播中发表的商业诋毁言论承担了侵权责任。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规定,若MCN机构作为直播间的经营者,并不知道其销售的商品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或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且其能够证明商品具备合法来源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而在直播间运营者并非MCN机构的情况下,如果MCN机构发挥了接受品牌方委托而安排主播进行直播的作用,其也可能被认定为《广告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广告经营者或“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广告发布者,应对直播侵权行为承担《广告法》中的相应责任。譬如,2022年,杭州亿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根据某食品商需求,安排指导特定签约主播楚某某以直播的形式推广该食品商的一款固体饮料。由于直播中楚某某宣传该饮料具有修复肠道屏障、改善口腔问题的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因此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亿服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亿服公司改正上述广告违法行为,并没收广告费2000元,罚款2000元。

三、 直播平台

关于直播平台对主播侵权行为是否应当担责,目前司法实践主要从以下两个角度判断:(1)平台与主播的关系;(2)平台对直播内容的参与程度。

当主播仅是直播平台上能够自行决定所有直播内容的普通用户,直播平台与主播也不具有任何利益关系时,直播平台的本质仅是提供直播技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仅有在“应知”或“明知”直播侵权行为存在而不采取关闭直播间、封禁主播账号等相应措施阻止侵权进一步发生时,才会对直播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在平台享受直播分成、对直播投放广告等与主播具有利益关系的情况下,相较于前述单纯的直播服务提供者的情形,平台自然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而在这种情况下,若平台与主播间还存在有协议,则还应从相关协议内容、性质来对平台责任进行判断。譬如,平台与主播构成劳动关系的,对于直播侵权行为平台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平台与主播构成合作关系的,对于直播侵权行为二者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最后,在平台通过推荐编辑、热搜排名、存储回放等形式对直播进行干预,甚至对直播内容具有控制能力时,其所应承担的责任还将更高。譬如,在“琅琊榜”案中,由于虎牙平台在主页设置了“一起看”频道,而该频道下面又有包括电影、电视剧、综艺等多种类型存在的子分类,因此法院认定其应对该频道下的直播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对本案中主播直播电视剧《琅琊榜》内容的行为承担帮助侵权责任;而在“恋人心”案中,由于斗鱼公司与主播冯提莫协议约定直播期间产生的所有成果均由斗鱼公司享有全部知识产权、所有权和相关权益,因此法院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认定斗鱼公司应对冯提莫直播间中播放歌曲《恋人心》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结语

 网络直播并非法外之地,面对当前直播行业中存在的大量乱象,不仅主播应当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规范自己的直播行为,MCN机构也应当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对主播的管理与培训。至于直播平台,其更是应该对直播内容建立良好的监管与审核机制,完善平台内部的侵权投诉与应对体系。唯有在此三方的共同努力下,网络直播行业方可持续散发活力。

 

(本文系北京市文联文艺维权法律普及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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