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真人真事改编的文艺作品,无论在哪个时期都很常见,尤其是改编成文学作品和影视作品,由于在改编前该人该事就已经获得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从而这些文艺作品往往具有极大的市场吸引力和认可度。但是相较于虚构的作品人物和情节,这类改编作品在对他人名誉权的尊重、保护等方面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否则稍有不慎就会引发侵权危机。
如何界定以真人真事改编的文艺作品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在判断文艺作品是否需要承担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民事责任前,要以其是否以真人真事作蓝本为关键。这类文艺作品均是从现实取材创作,来源于真实的人物经历、社会热点事件或历史。为了让受众更容易产生联想,作品经常会采用真实的人物姓名、绰号或者标志性造型,如人物原型是土匪张乐山,而在《林海雪原》中则用其绰号座山雕称呼;又如饰演鲁迅的演员经常是寸头、一字胡外加一袭长衫,总结其关键都是为了能让受众意识到作品指向的是特定人物、特定事件。但艺术表现样式多变,有时作者会用埋伏笔的方式吸引受众猜测是指向某个人物或事件,那这时又该如何判断是否属于以真人真事改编的文艺作品呢?
2018年6月,微信公众号“皮皮虾阿八”公开发布标题为“人气爆棚的流量小生,路人眼里的白月光,实则江湖老油条,拉踩黑人通稿不停,孽力反馈金主抛弃事业下坡,苍天饶过谁?”的文章,整篇文章虽然未提及小生姓名,但根据涉案图文显示的种种信息均与歌手鹿晗吻合。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判决中写道“涉诉材料属于书面形式的言论且未使用真实姓名、代称或具体形象的图文,判断其指向性一是要判断是否以特定人物为原型而进行描述,二是要判断言论与受众理解的指向人物是否有所对应。通过文章发表的目的、图片的人物形象、主人公的人物设定、经历的事件情况、受众群体的理解等相关要素结合起来综合考量,最终判定其是否指向原告。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未使用特定人的肖像,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足以让第三人意识到图文指向的人物与原告具有高度的对应性,应当认为是‘暗指’,其行为构成侵权”。
因此,虽然在判断文艺作品是否需要承担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民事责任时,要以其是否以真人真事作蓝本为前提,但是该作品中的人物并不一定需要使用真人姓名,只要作品事实是以特定人或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足以让第三人意识到图文指向的人物与原告具有高度的对应性便符合法律规定。
以真人真事改编成文艺作品,是否需要获得原型人物授权
广电总局曾发布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须知》中提到“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出具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即如果没有历史和文化名人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电影在进行备案工作时便会受阻,但此“须知”并非法律法规,不具有强制效力。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文规定以真人真事改编成文艺作品,需要获得原型人物的授权,但不论是早在1987年就发生的《荷花女》名誉权纠纷案(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是四十年代红极一时的曲艺演员,魏锡林以“荷花女”为作品主人公创作小说,在小说中虚构了部分有关吉文贞及其家人生活作风、道德品质的情节,被吉文贞家属以损害名誉为由诉至法院),还是近年来《药神》影片原型陆勇发布对电影的维权声明,《夺冠》影片原型教练之一的陈忠和抗议预告片中形象对其丑化歪曲,要求导演将与其相关名字、肖像、情节统统删除等事件,均体现了真人真事改编文艺作品存在很大法律争议。
(1)根据已为公众所知的真人真事进行的改编应与实事相符
已经为公众所知的真人真事,即改编作品是在人物传记、新闻报道、友人回忆等公开信息和材料的基础上创作形成,此时虽然不必然需要得到原型人物或其家属的授权,但是如果作品里出现了虚构内容与事实不符的部分桥段,且可能导致原型人物的社会评价降低,则容易构成名誉权侵权。
黑龙江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推出的《赵尚志》是一部表现东北抗日联军英勇对抗日本法西斯侵略者的电视剧,本意在于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剧中有一名为冯界德的角色,因向日本军队出卖主角赵尚志行踪而被视为汉奸。冯景华认为《赵尚志》剧中的冯界德原型就是自己祖父,自己祖父曾多次给抗联带路,避免抗联队伍被日军全歼,而影视中心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便丑化自己的祖父,其行为构成名誉侵权。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根据《关于冯国斌同志家庭历史结论》和《证实材料》记载,《赵尚志》剧中的冯界德在人物姓名称呼、职业、经历等方面与冯景华祖父具有高度一致性,因此能够认定冯景华祖父冯界德便是《赵尚志》剧中冯界德的原型,虽然没有证据表明影视中心故意侵害冯界德名誉权,但其为作品情节需要而塑造的该人物,使用冯界德真实姓名不妥,放任了该行为可能造成的对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存在主观注意不够的过错,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总结来看,根据已为公众所知的真人真事为蓝本进行改编的作品,虽然不需要取得当事人的许可,但如果改编作品内容超出史料文献记载,甚至与事实不符,可能降低对原型人物的社会评价,则会涉嫌构成名誉权侵权。
(2)根据不为公众所知的真人真事进行改编,建议事先取得相应授权
根据不为公众所知的真人真事改编文艺作品,意味着原型人物的故事无法通过公开渠道可以获知,通常是作者在知悉某些线索后,通过采访当事人和亲属才能进行文艺创作,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得到原型人物或其家属的授权,除了可能会涉及到侵害原型人物的名誉权外,还可能涉及隐私权侵权。
张艺谋作为知名导演,在国内、国际均享有很高声望和影响力,华夏出版社和黄晓阳趁张艺谋作为奥运会开幕式总导演,社会对其关注度再登新高之时推出名为《印象中国:张艺谋传》一书,书中多处内容直接描述张艺谋婚姻生活及感情纠葛,且相关内容多以“他或张艺谋说”的描述方式出现。张艺谋以该书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华夏出版社及作者黄晓阳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艺谋本人并无透露个人感情生活的意愿,亦无意针对私人生活中的某些细节进行澄清和回应,但二被告的上述行为却让人产生了相反的理解,所以二被告的不当行为干涉了张艺谋对于自身感情生活表达的意志自由,侵害了张艺谋基于自身品行而希望拥有的良好社会评价之预期,不可避免地会使社会公众对其人格形象产生歪曲的理解,进而对原告张艺谋的人格作出否定性评价。故本院认为,二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张艺谋的名誉权。
总结来看,根据不为公众所知的真人真事进行改编,我们建议事先取得原型人物或亲属的改编授权。而且在改编创作的过程中,作者还需要充分尊重原型人物,与原型人物或亲属进行深入沟通,阐述作品创作主旨和意图,争取原型人物或亲属的理解和配合,并积极参与到作品的创作过程中。
对真人真事进行改编创作,并不必须得到授权,但是改编不是胡编,绝不能以文艺创作为名,行侮辱诽谤之实,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本文系北京市文联文艺维权法律普及系列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