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普及法律系列--如何保护隐私权

[关闭本页] 来源:创作服务部      作者:郭春飞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22-06-08

隐私对我们至关重要,《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那么什么是隐私和隐私权?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有哪些?艺人的隐私权有什么不同?如何保护隐私?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

 

一、什么是隐私和隐私权?

1.隐私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隐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隐私权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的权利。

3.个人信息和隐私

个人信息侧重身份识别性,凡是与个人身份有关的信息,都是个人信息;而隐私主要是一种私密性的信息或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其不限于信息的形态。《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可见,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权存在交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属于隐私,但隐私中的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不属于个人信息。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2021年8月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有详细规定。

 

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有哪些?

《民法典》列举了侵犯隐私权的具体行为类型,下面我们结合具体案例分别了解一下:

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买房吗?” “办卡吗?” “健身吗?”……相信大家都接到过类似的骚扰电话、短信、邮件和传单;清晨或中午,你正在休息,邻居家装修的噪音一秒把你从睡梦中惊醒……事实上,我们的私人生活安宁可能随时随地被侵扰,这些行为都涉嫌侵犯我们的隐私权。

艺人王一博曾因手机号被泄露而被骚扰电话轮番轰炸,不得已发微博呼吁“别再打我电话了,这严重影响了我的生活,请理智爱我,我明天换号”,并晒出显示有数百个未接电话的截图。其经纪公司随即发布声明,称传播其手机号者及侵扰者已经侵犯了其隐私权,呼吁粉丝给艺人尊重,远离其私生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粉丝给王一博打骚扰电话侵扰了王一博的私人生活安宁,侵犯了其隐私权。

明星艺人等公众人物因自愿置身于聚光灯下而成为被追捧、关注的对象,通常认为,相较于普通大众而言,他们对隐私被侵害是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容忍是无底线的,公众人物也有隐私,也享有隐私权。超越社会公共事务、脱离社会公共利益的私人生活事项、私人生活空间,仍然应当受到隐私的保护。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想象一下,如果我们居住房间的角角落落里布满了许多摄像头,你的一举一动都在偷窥癖好者的视线中是一件多么可怕的事,而这就是美国1993年上映的电影《偷窥》的故事背景。现实中我们租住的房屋、入住的酒店、宾馆房间被安装针孔摄像头的新闻已屡见不鲜,私生饭、狗仔跟踪、偷拍、偷窥、盯梢明星的新闻也层出不穷,有些疯狂的私生饭甚至潜入明星酒店房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些行为均已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

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私密活动是指个人的不愿为外人知晓的隐秘活动,活动空间不仅可以在私密空间,也可以是在公共场所。1 每个人均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即使是夫妻之间,也不可以在未获对方许可的情况下,任意实施侵犯对方私密空间的行为,刺探、获取对方的私密信息。

近日,艺人秦俊杰就遇到个头疼事儿——和朋友的私下聚餐被知名狗仔张小寒跟踪、偷拍,张小寒撰文暗示他是与其前女友艺人杨紫聚餐,并称二人疑似复合。对于该爆料,双方均予否认。恰好当日秦俊杰主演的电视剧《天行健》官宣上热搜,一时间,“偷拍事件是秦俊杰为炒作新剧而故意为之”的传闻甚嚣尘上。面对洪水猛兽般的网络暴力,秦俊杰回应“狗仔不是我找的!可以骂我,但别骂剧!”然而网友显然不买账,辱骂声甚至愈演愈烈。最终秦俊杰以侵犯其隐私权和名誉权为由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布律师声明,才得以平息这场纷争。秦俊杰和朋友私下聚餐的行为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张小寒的行为属于拍摄、公开他人私密活动的行为,侵犯了秦俊杰的隐私权。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进女厕所偷拍、偷窥女性私密部位、公交地铁上偷拍女生裙底……类似事件层出不穷。《民法典》明确规定这类行为属于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同时,该行为还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

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私密信息的范围,从字面看,私密信息是指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秘密性)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性),比如身高、体重、三围、病史病历、身体缺陷、遗传特征、财产状况、行踪信息、社会关系、家庭情况、婚恋情况、档案材料、学习成绩等个人情况。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权利人明确同意,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将侵犯他人隐私权。

近年来,一些养成系艺人被粉丝或黑粉登录中考、高考成绩查询系统,导致艺人成绩被泄露、遭受网络暴力。这种行为属于进入他人私密空间,泄露艺人成绩的行为属于处理他人私密信息,构成侵犯艺人的隐私权。2020年,大量艺人的“健康宝”照片被泄露。艺人健康宝照片显然属于私密信息,泄露和贩卖他人私密信息的行为属于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同样侵犯了艺人的隐私权。

此外,拍卖或泄露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名人私人信件、私人聊天内容,都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2013年,著名作家杨绛及家人与他们共同的友人李国强的百余封私人信件就差点被公开拍卖。杨绛知悉后向法院申请了诉前临时禁令,阻止了拍卖的进行。同时又以李国强作为收信人将书信手稿交给第三方的行为以及拍卖公司在司法裁定前为拍卖而举行的准备活动侵犯其隐私权为由将二者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构成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经济损失各10万元。

但是,如果公众人物的私人信件、笔记等系由其或其近亲属自愿交由他人进行文艺创作,则为了满足社会大众的合理关注和兴趣,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这种情况下对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保护应予以合理限制。在舞台剧《严某某》涉嫌侵犯已故黄梅戏表演艺术家严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中,严某某的亲属王某应邀参加舞台剧《严某某》新闻发布会,并向被告转交了严某某的三本笔记用于支持创作。后严某某的近亲属以舞台剧《严某某》地将严某某光辉的一生处理成某女人与三个男人的关系,虚构严某某与甘某的感情,丑化王某甲和王某乙,且剧本创作未经家属审阅、侵犯严某某隐私权和名誉权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舞台剧《严某某》所披露的所谓隐私不构成对严某某隐私的侵犯。其一,严某某属于社会公众人物范畴,对其隐私的保护应遵循合理限制的原则。该剧展现严某某大师艺术成就以及情感经历,披露所谓隐私的方式不属于非法披露、恶意利用,并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尚未超出合理使用的限度;其二,该剧所披露的严某某三段情感经历的基本事实具有客观性及公众可知性,若该剧呈现的所谓隐私属实,也早已由其近亲属自愿公开;其三,该剧属于文学作品,公开所谓隐私实际为艺术创作,不属于披露隐私。

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这是兜底条款,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不限于前述列举的常见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权利人明确同意刺探、侵扰、泄露、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都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

三、如何保护隐私隐私权被侵害后,如何维权?

1.重视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

我们的现实生活与网络已经密不可分,我们在网络世界也应该相应地提高保护自己和他人个人信息的意识。例如,在互联网分享照片之前,先去掉地图位置等拍摄信息。如果分享的信息中涉及到其他人,需要事先征得其同意,或打码后再分享。又比如关闭手机中各种 App的跟踪功能,可以减少这些应用追踪你的个人数据类型和数量。

2. 及时制止侵权行为-诉前禁令

人格权的相关特征决定了其如果受到侵害,就很难恢复。《民法典》第997条规定了诉前禁令制度,如果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自己的隐私正在或即将被侵害,便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本文提到的著名作家杨绛就通过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避免了可能无法挽回的损害。

3.事后救济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隐私权受到侵害时,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1)人格权请求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该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且不需要以过错为要件,即不论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客观上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受害人就有权要求其承担责任;

(2)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侵权人对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对受害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害人还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损害赔偿请求权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且以侵权人存在过错为要件。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均有对侵犯他人隐私相关行为的规定,如发现隐私被侵害,也可以拨打110报警。

 

1  吴晓丽:《民法典学习笔记——新增隐私权制度解读》,https://mp.weixin.qq.com/s/jWOxkXEBVFwe8m5-Jsga-Q

(本文系北京市文联文艺维权法律普及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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