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系列法律普及文章--我的声音我做主

[关闭本页] 来源:创作服务部      作者:郭春飞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22-03-07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1023条第2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声音权的规定是此次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一大亮点,但《民法典》并没有对如何进行“声音权益”保护做详尽规定,想必小伙伴们对此也有诸多疑惑,下面我们就借此文对声音权相关内容做个解释说明。

 

(一)为什么要规定声音权?

“听音识人”,当听到“哎哟,不错哟!”,我们便会想到周杰伦,这是因为自然人的声音与肖像、姓名一样,也是自然人一项独特的人格标识,具有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通过声音,可以成为识别个人身份的重要依据。此外,有特色的声音或者声音组合还能带来商业价值,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随着大量外国电影的引进,中国出现了一批出色的专业配音演员,他们将自己独特的声音融入电影角色,以声音作为其表演手段,塑造出一个个经典的银幕形象。例如,中国观众心目中的欧洲侠士佐罗,不仅有着阿兰·德龙的英俊外表,还有童自荣的优雅、华丽、颇具贵族气质的声音。今天,名人的声音经过录音采集和AI技术合成已经被使用到各种产品中,例如在人们日常使用的语音导航中,你可以听到郭德纲或林志玲不知疲倦的声音。那么声音发出者也因此享有一种特殊的人格权,即声音权。

 

(二)声音属性及声音权特征

声音具有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的两种属性。声音权,尤其是声音的描述跟肖像的描述是有类似性的,同样具备肖像权的四种属性,分别是:人格属性、可再现性、可识别性、可固定性。人格属性是指声音权只能由特定的自然人享有,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不享有声音权益;可再现性是指特定声音可以利用录音等技术手段再次呈现;可识别性是指特定声音与特定主体已经形成特定的、固定的联系,起到识别不同于其他自然人的作用,要注意的是并非“名人名语”才有可识别性,普通大众的声音同样可以具有该属性,例如我们最熟悉的父母说话的声音;可固定性是指特定声音发出后,可以以某种物理形式固定于载体之上。只有具备这四种特征的声音才能属于声音权的保护范畴。

 

(三)声音权的主体

声音权的设立是为了保护民事权利主体的“声音权益”,《民法典》对于该主体做出了明确规定,即自然人。因此软件合成的声音、器物打击的声音等均不属于声音权保护范畴。那么对于胎儿、失语者、死者来说,是否享有声音权益呢?虽然《民法典》规定了胎儿在遗产继承等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由于胎儿不能发声,因此胎儿声音权的保护客体并不存在。同理,对于失语者来说,虽然享有声音权这项人身权利,也因权利保护的客体不存在而无法行使。对于死者来说,《民法典》规定了死者的肖像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参照肖像权的保护,死者的声音权同样受到保护。

 

(四)声音权的客体

我们通过声音识别主体身份是依靠声音的音调、响度以及音色,即声音的高低、人耳能感到的声音的强弱以及声音的品质、特色,因此声音权保护的是声音的音调、响度以及音色,而不是声音的内容。例如周星驰电影中的魔性笑声,也因为具有显著的身份识别性而会受到声音权保护。至于声音的内容,可以视具体情况通过隐私权、著作权等法律进行保护。即如果声音内容包含有某个自然人的手机密码、个人身体疾病等隐私内容,那么这段声音被他人偷录后当众播放,就涉嫌侵犯该自然人的隐私权;如果声音内容是朗读小说《活着》,那么这段声音被他人未经许可公开播放,就涉嫌侵犯小说《活着》作者的著作权,以及朗读者的表演者权。

对于在自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录音,是否属于侵犯声音权呢?实践中认为此行为是不侵犯声音权的。声音权旨在禁止侵犯自然人人格标识的行为,即如果该段录音是甲未经许可模仿乙的声音录制的,意图使公众误以为发声者是乙才构成侵犯声音权。与此同理,生活中有很多善于模仿明星声音的表演者,如果公众知道这是表演者的模仿行为,那么该行为并不侵权,反之如果表演者擅自模仿明星声音又不表明真实身份,容易造成公众误解、混淆的,则属于侵犯声音权。

 

(五)声音权的保护内容

参照《民法典》对肖像权的保护规定,侵犯声音权的行为应包括:

1、丑化、污损自然人的声音;

2、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自然人的声音;

3、未经自然人同意,擅自制作、使用、公开自然人的声音。

典型的侵权案例表现为:

1、使用名人声音为鬼畜视频配音。抖音、快手等APP的普及使用,使得制作鬼畜短视频吸引流量“蔚然成风”,但如果用名人声音为视频配音则侵犯了权利人的声音权,并存在丑化、污损自然人声音的风险。

2、使用名人声音进行广告宣传。如果某些不良商家擅自将李佳琦的声音“oh my god!买它买它”用在自己的产品宣传中,除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外,还侵犯了声音权。

3、用编程软件等技术手段伪造自然人声音。央视曾经推出了“模拟主持人”,利用语音AI技术提取主持人撒贝宁的声音参数,为“模拟主持人”小撒建立了与真人声音相似的发声系统。如果有其他行为人未经权利人授权进行了类似行为,则属于侵犯声音权。

4、假冒自然人声音发布微信语音或电话。生活中一些居心不良之人,掩盖真实身份,模仿他人声音向亲友借钱,该行为人除涉嫌构成诈骗行为外,还涉及侵犯声音权。

 

在《民法典》生效前,我国对于声音的内容和形式保护存在三种途径,一是将显著声音申请为商标,如酷狗音乐软件的“hello,酷狗”、新闻联播开头的整点报时音等;二是作为录音录像表演者,对用声音演绎作品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表演者权;三是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侵权行为。如在“小度”智能音箱诉“杜丫丫”学习机案件中,法院认为“xiaodu xiaodu”作为特定语音指令,已与“小度”智能音箱产品建立起了明确、稳定的联系,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杜丫丫”学习机同样使用“xiaodu xiaodu”的语音指令来进行唤醒操作,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民法典》对于声音权的规定,将保护自然人的声音权益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使得法律对于人格利益的保护更加完善。随着AI技术的发展,有特色的声音会越来越广泛地被运用到各种商用产品中,在国外已经出现了专门经营声音的经纪公司,这些公司的签约艺人也许貌不惊人,但声音有价。请牢记我的声音我做主。

 

(本文系北京市文联文艺维权法律普及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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