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曲作者的“致富指南”

[关闭本页] 来源:创作服务部      作者:郭春飞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22-03-07

词曲是一首音乐作品的源头与核心,但在现实情况中,很多词曲作者倾注心血的创作行为并没有为他们带来应得的收益。高晓松曾表示自己只通过《同桌的你》音乐作品挣了800元,戴荃也曾表示《悟空》音乐作品两年内版权实现“零收入”。那么作为词曲作者在作品完成后怎样变现为财富来源呢?本“指南”就带着广大词曲作者们一探究竟。

 

一、音乐作品版税收入

当音乐作品被演唱、录音、播放或者进行其他方式使用时,词曲作者就有获得版税的权利。根据使用词曲方式的不同,词曲作者版税主要分为传统唱片类实体版税,以及伴随现代数字音乐产业发展产生的数字版税。随着音乐作品被使用方式和途径的多样化,使用者要获得与之行为对应的作者授权,但词曲作者们可能会因为不清楚需要授予的权利内容而错过“收钱机会”,下面我们就整理了一些常见的音乐作品使用方式涉及到的权利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序号

音乐作品使用场景

涉及权利

1

实体发行

复制权、发行权

2

现场/线上商业演出

表演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3

商场、咖啡厅

表演权

4

数字音乐平台

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

5

综艺节目

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6

广告、影视剧、游戏配乐

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

7

数字音乐平台

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

8

网络直播、小视频平台

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改编权

9

广播电台、电视台

广播权、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10

线下KTV(含迷你KTV)

表演权、放映权

 

总结来看,一个音乐作品(IP)可以衍生出多种产品形式,每种使用场景都涉及到词曲作者授权行使一项或多项著作权权项,而将一个音乐作品(IP)转化为10种不同的形态之后,可以实现10次方的作品版税收入。

 

二、寻找合作的传播平台

酒好也怕巷子深,虽然词曲作者对作品拥有诸多权项,但是如果没有平台愿意传播,就会因无人使用而丧失作品市场,最后权利人依然无法获得收益。

(一)签约音乐版权代理机构

    很多作者都一心埋头创作,没有时间和精力出去寻找合作传播作品的平台,但又要获得经济收益来维持日常生活,那么选择签约音乐版权代理机构便成为了词曲作者的首要选择。词曲作者在与音乐版权代理机构关于收益分成比例、独家代理、代理年限等问题达成一致后,会将自己对音乐作品拥有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授权机构代为行使,此后便由代理机构出面寻找传播平台,作者可以在家中静待收益。

(二)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随着我国版权事业的急速发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音乐版权领域中的作用日益显现,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是专门维护词曲作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词曲作者同样可以选择将自己对音乐作品拥有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为行使,此后当有使用者要使用作品时只需向协会付费申请,而协会也定期和词曲权利人结算收益。

(三)成为独立音乐人

独立音乐人指没有和任何唱片公司签约的音乐人,不仅自己会写歌,还会弹唱、录制、录制品可以直接进入市场传播。

得益于网络发展,部分音乐人会选择的发歌方式,不再依附于唱片公司,而是选择自己寻找合作平台,“单打独斗”开创市场,这种方式无疑会充满艰辛,但是也避免了需要与他人分享收益的苦恼。国内音乐平台众多,如网易云音乐、QQ音乐、酷狗音乐、酷我音乐、咪咕音乐、抖音、快手等,词曲权利人首先要对比选择要合作的单个或多个平台。

如果作者想要和这些音乐平台签约,可以进入平台官网,进行用户注册,并按照网站提示找到平台音乐人入口,审阅音乐平台入驻协议,填入实名认证信息后进行签约,最后上传音乐作品。

 

三、谨慎签订音乐平台入驻协议

这里需要提醒各位词曲作者,平台入驻协议多为格式合同,即平台方已拟定好合同条款,音乐人无更改合同内容的权利,只能选择签约与否。虽然法律规定了格式合同存在一些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的条款,如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平台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况,但实践中通过打官司被法院判决无效的格式合同很少。这里我们以网易云音乐的平台入驻协议为例,向大家介绍签订协议时应该关注的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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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中加粗字体提示的内容。加粗字体是网易对重点签约内容的提示方式,例如此处加粗字体提示“当词曲作者属于未成年人在使用网易音乐人服务或平台进行作品上传、分享等操作,视为在法定监护人陪同或同意后进行,该合同对未成年人及法定监护人产生约束效力”。签约后词曲作者再以未注意加粗字体内容为由要求解约的,将会很大程度上得不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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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中对于关键词语的定义解释。平台合同中对于一些词语的定义可能与日常生活表述范围不同,例如网易合同中对“音乐内容权利”的解释是“与音乐内容相关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音乐作品或制品之著作权、领接权......(2)与音乐内容相关的创制人员等的肖像权、姓名权......(3)网易公司按照约定使用音乐内容的其他必要权利”。词曲作者按照合同约定要授予平台使用的权利不单有著作权、邻接权,还有肖像权、姓名权等多项权利,此处合同对“音乐内容权利”的定义范围已经远超过日常概念,但合同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即只要签约双方均认可“音乐内容权利”词语定义要包含多项权利内容,该合同的约定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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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中对于授权内容的约定,包括

①授权范围-全球范围内,即网易方可在全球范围内传播音乐作品;

②授权期限-持续性授权,即没有明确约定授权合同失效时间,除非双方后期补签协议约定失效时间,或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否则此合同将无限期约束签约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③音乐作品著作权是否转让-未转让,网易合同中写有“您依然是音乐内容的权利人”,即词曲作者只是授权网易平台传播词曲,自己仍然是作品的著作权人;

④平台传播是否需要向词曲作者支付费用-不需要,网易合同中写有“如无另行约定的,网易公司无需就根据条款约定使用音乐内容向您付费”,即词曲权利人同意无偿授权网易平台传播词曲。网易音乐平台市场用户比较多,很多词曲作者愿意无偿授权网易来传播自己的作品,可以迅速扩大知名度。存在其他平台会约定按照音乐作品播放量、下载次数、用户打赏、排名等情况,定期向词曲作者分成收益,或者定期向词曲作者支付固定金额费用的情况,这就需要词曲作者对比每个平台的特点和方式,择优选择合适自己的音乐发展平台;

⑤是否独家授权平台-未约定视为非独家授权使用。在网易的合同中并没有写明词曲作者要独家授权网易音乐平台传播作品,即词曲作者在网易上传自己的作品后,仍然可以选择在其他平台继续传播作品,这也为广大音乐人拓宽了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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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可以转让给第三方-可转让。网易合同中写有“网易公司可将本服务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网易集团下相关的公司,或指定相关公司继续运营网易音乐人平台”,即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网易公司可以将合同中全部的权利义务内容转让给相关公司,由受让公司来继续履行合同约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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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双方解决纠纷的方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即当词曲作者与平台发生纠纷时,词曲作者不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而应当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解决。

6

各个平台的要求并不相同,所以音乐人可以比较各平台的协议,然后选择自己可以接受的平台进行合作。如果大家在官网没有找到签约入口,或者其他平台未设置在线签约方式,那我们可以根据平台官网或APP中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客服人员沟通获得具体的签约方式和需要对接的业务人员。


从唱片时代转到数字音乐时代,再发展到现在以短视频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平台化时代,词曲作者有了更多的获得收益的途径和可能性。希望此文能给词曲作者一些基本信息,帮助作者获取应有的财富收益,走出音乐人面临的生存困境,给国内音乐产业注入更多的活力。

(本文系北京市文联文艺维权法律普及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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