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去年大火的《庆余年》、《亲爱的,热爱的》、《陈情令》,还是今年热播的《琉璃》、《半是蜜糖半是伤》,IP改编剧早已成为影视行业的吸金利器,在小说迷的基础上,剧情高度还原小说、剧集良心制作、演员演技再给力,就会获粉无数,就连将该影视剧剧本再次改编成小说出版后,也会销售一空。然而有些小说改编成剧本并出版后,原作者与改编者之间就“改编作品是否有权出版”吵得面红耳赤,最终只能对簿公堂。
《推拿》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2013)东民初字第14498号、(2014)二中民终字第05328号】
毕飞宇是原《推拿》小说的作者,曾约定由人民出版社出版《推拿》小说。陈枰是《推拿》电视剧的编剧,又在剧本基础上创作出新版《推拿》小说,约定由西苑出版社出版发行。毕飞宇、人民出版社以陈枰、西苑出版社侵害作品改编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之诉至法院。
案件争议焦点:
1. 陈枰版《推拿》的出版发行是否构成对毕飞宇著作权的侵害?
2. 毕飞宇版《推拿》是否属于知名商品,陈枰和西苑出版社出版陈枰版《推拿》小说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适用法律:
《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
法院裁判要旨:
1. 陈枰版《推拿》小说是在电视剧剧本基础上,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小说化处理后形成的改编作品,依照合同约定,陈枰、西苑出版社并不享有出版改编作品的权利,因此,陈枰版《推拿》侵犯了毕飞宇的相关著作权。
2. 毕飞宇版《推拿》属于知名商品,“推拿”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陈枰和西苑出版社出版的小说与毕飞宇版小说名称完全相同,会让读者误以为二者存在特定联系、难以区分,因此陈枰和西苑出版社出版陈枰版《推拿》小说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分析:
1. 出版发行改编作品要获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
关于陈枰版《推拿》该如何定性,是小说还是电视剧剧本,其实并不属于法院审理的范围,本案中,陈枰创作的《推拿》小说是在同名电视剧剧本基础上改编形成,而电视剧又是在毕飞宇版小说基础上改编形成,因此陈枰版《推拿》是根据毕飞宇版《推拿》改编产生的作品。陈枰获得了毕飞宇改编《推拿》小说为电视剧剧本的权利,但并不等于有获得出版电视剧剧本的权利,陈枰、西苑出版社擅自将电视剧剧本改编成同名小说出版,或者像高鹗续写《红楼梦》一样,编写《推拿》小说的衍生小说,都属于对毕飞宇著作权的侵犯。
2. 判断涉案《推拿》小说是否属于知名商品的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但并不要求该商品达到众所周知的程度。图书是文化市场中的一种商品,书名即为该商品的名称,毕飞宇创作的《推拿》小说曾获得第八届茅盾文学奖、2008年首届小说选刊“中国小说双年奖”、2008年《人民文学》奖等诸多奖项,并且有着在6年中印刷27万余册的好成绩,足以证明毕飞宇版《推拿》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知名商品”。
尊重原作版权是改编的前提。由于作品授权类别表述模糊、版权意识淡薄等原因,文化市场长期存在诸多版权纠纷,许多作者对于自己的作品突然冒出个“孪生兄弟”已经处于见怪不怪的状态。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案将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了“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如果要出版陈枰版《推拿》小说,应当同时取得该小说的著作权人陈枰和原始《推拿》小说的著作权人毕飞宇的许可,并且要向两位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否则便构成侵犯著作权行为。至此,广大原创作者们有了“撑腰”的法宝,可以理直气壮地封杀这些“孪生兄弟”作品,还图书出版行业一片清静。
(本文系北京市文联文艺维权法律普及系列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