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改编权转让中经常被忽视的两个问题
近年来,《致青春》、《小时代》、《搜索》等由小说改编的影视剧火爆大小荧屏,因为小说本身的超高人气,小说改编为影视剧成为大的趋势。对于影视制片公司,如何以最低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改编收益,如何对同一内容进行全方位的版权开发?如何在日后的再次创作时妥善处理与权利人的关系?对于版权所有者,用何种方式把作品卖出更好的价格?如何授权才能挖掘其更大的商业潜力?
原著改编权转让是一部影视剧创作的基础,在影视行业中,谈判时制片人与原权利人往往只关注价格和期限,其他的内容当作「格式条款」交给助理或律师来处理,但这些条款其实并非「格式」,随着影视产业的发展,产业链的逐渐完整,越来越多的风险出现在非金额的部分,成为改编权转让合同中的「门道」,并非通常所说的法律风险,却一字一句体现在合同上,需要由律师根据具体的情形提示出来。
下面我们谈两点经常被忽视的小问题:
- 改编权的转让
制片公司在取得小说改编权后,可能不一定会按照预期改编小说并独立制作成影视剧。并且很多情况下,制片公司会购买多部小说的改编权,但只选择其中部分小说改编为影视作品。也就是说,制片公司将会储存大量享有改编权但未被改编的小说。这些小说长期不能改编为影视剧,但制片公司已经在取得改编权时付出了相当的资金和精力,而已有投资并未获得回报,因而有效的利用方式就值得考虑了。
如果是这样,在制片公司已经支付改编权转让费用的条件下,对取得改编权的小说,制片公司可以将改编权转让给第三方,由第三方改编小说。从合同来看,应当在合同中赋予制片公司将改编权转让给第三方的权利,方便制片公司在需要的时候行使该权利。
这项权利的约定,让制片公司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所获得的改编权,保障投资的成本获得收益。更有甚者,制片公司还可以作为小说改编权转让的「中介商」,低价买入改编权,高价卖给第三方,以获取其中的差价。
制片公司除了可以将改编权转让给第三方,也可以与第三方联合行使改编权,以整合双方资源。这又将涉及到联合摄制的问题,需要单独进行考虑。但无论是制片公司将改编权转让给第三方,还是与第三方联合行使改编权,这些权利都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避免日后与原著作权人发生纠纷。
- 续集优先购买权
续集作品是原小说内容的延续,系列小说往往是制片人争抢的对象。反过来,影视的改编成功也是原著作者继续创作的反动力,如果经过改编的影视作品获得成功,而原著作权人又创作出续集作品,那么续集作品借着原作的名气商业潜力巨大,制片公司也极有可能希望取得续集作品的改编权。对制片人来说,提前想到这种可能性,并把作者的作品续集创作提前收入囊中才是明智之举。倘若等续集创作出来再谈改编授权,大量时间和精力成本不说,原著作权人抬价是肯定的,制片人就会不爽——我的电影电视剧给你捧起来的,你反过来跟我要价?可市场规律是抗不过的,你不买自有人来买,制片人只得认怂。
所以,最好的方式是在第一次购买版权时就签订续集优先购买权,而这一点往往被律师忽视——即「若著作权人创作出续集作品,应通知制片公司,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制片公司有权优先获得续集作品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必要时可以对「续集作品」做出定义,「由原作者创作或授权委托创作的,作品名、主要人物名称、人物关系与本协议项下文字作品相似或相同的文字作品。」这种做法可以保证该制片公司优先于其他公司获得续集作品的著作权。而且对于是否行使该权利,制片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这样就可以减少谈判成本,防范风险,保障制片公司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