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摄影师朋友们:剧照的授权指南

[关闭本页] 来源:来源/如是娱乐法      作者:文/刘莐 发布时间:2015-06-30

 

给摄影师朋友们:剧照的授权指南
 

        无论拍电影电视剧还是排演话剧,剧照都是不可或缺的一个职务,可现实中我们却看到剧照摄影师经常因为剧照的版权问题在微博上吵吵,谁都有理似的。这种现象的原因很简单,主要是因为「剧照」涉及的劳务的本质是委托创作摄影作品,侵权成本很低——即使发生侵权,摄影师通常也不会为了一张照片跟制片公司打官司。所以无论是从行业习惯还是司法实践来讲,摄影师所说的「维权」,即「事后救济」,都不是提高自己的地位的有效方式。

 

        那签合同的时候,摄影师应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对于摄影师来说,他并不希望自己的照片束之高阁,他希望被广泛使用,只要「署名」并「支付合理的费用」即等于「许可」。所以在摄影师被制片公司聘用拍剧照时,合同里要对作品的使用权限加以规定——

 

        一,因为剧照涉及的不光是摄影师的创作权利,还有演员的肖像权以及表演者权,很多时候制片公司为了方便日后宣传中的其他授权以及对照片的使用,会采用买断剧照的著作权的方式,即摄影师把剧照一次性排他地出售给制片公司。在制片公司给出足够高的价码,这照片日后又没有什么用的情况下,摄影师可以接受这样的交易;制片公司提出这样的交易方式,也并非不尊重摄影师,只是方便之后每次使用再找摄影师授权等,不过这样的后果是,摄影师就无权许可别人使用照片了。

 

        二,如果摄影师认为照片还有用,比如想拿去出书做展览什么的,摄影师可以与制片公司共同享有照片的著作权。这时,制片公司作为著作权人,也可以将照片授权许可他人使用,还可以出售它。如果这样的情况,摄影师要注意的除了价钱,还有就是署名权,制片公司无论授权谁使用都要给摄影师署名,才保障了摄影师的权益。

 

        三,摄影师不想把照片的著作权转移给制片公司——把自己作品特当回事儿的摄影师都会选择这样的方式——而是仅仅许可制片公司使用它,或者在一段时间内许可制片公司使用它。这时需要在合同中注意授权使用的范围和年限,以及可否进行转授权和分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授权的年限,比如电影电视剧,一般是上映或播出后一段周期,戏剧涉及巡演,可能更长一些,超出这个年限再进行授权就要重新受到许可和收费。转授权指的是制片公司可否把权利全部转移给他人,分授权指的是制片公司许可他人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比如制片公司为了媒体宣传便利,可以许可图片资源库在一定时期内把照片开放给合作媒体使用——这时摄影师就可以要求制片公司在行使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权利时向摄影师提供第三方的名单,相当于一个「背书」行为。有了资源库,资源库对应的媒体清单是公开的,摄影师就可以监控自己的照片使用情况,超过年限如果还有使用的,摄影师就可以向制片公司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其支付报酬了。

 

        四,按照次数支付稿费,这是杂志拍大片才会使用的方式吧,照片这么小而不好监控的作品,除非制片方确定照片只用一次,否则按照次数支付稿费一定是超级不明智的做法,对于制片方还有摄影师来说都不好算价钱。

 

        虽然摄影师视作品如子女般珍爱,但著作权并非如节操一样不可出售,侵权仅仅是成本权衡的结果,并非侮辱人格的行为。著作权只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可供交易的权利,所以摄影师只要在衡量双方利益需求之后,把自己需要的权利按照最合算可行的方式保留即可,就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证自己的「权益」。对于艺术家来说,最好的法律环境一定不是一方呼吁的结果,而是双方利益共赢后达到的平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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