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导演高群书近两天发微博讨薪,点名出品方制片人,索要导演报酬的尾款。网友会问——导演不是电影的灵魂吗?导演这么强势的地位怎么还会被拖欠薪水?这和农民工被拖欠薪水是两个概念,农民工地位弱,容易被「欺负」,而在影视行业里,导演被拖欠薪水并非由于导演的地位「不强」,而是因为没有设计好薪酬支付的流程。
借此,我们来看看,从法律的角度,导演与制片公司双方关于报酬问题究竟是怎么约定的?不同的支付方式有哪些利弊?如何通过预先手段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国内电影导演一般有两种片酬支付方式,一是固定片酬,二是固定片酬加票房分账。所谓的片酬入股也是固定片酬加票房分账,因为零片酬直接参与分账的情况非常少。
固定片酬很好理解,即制片公司和导演约定,执导一部电影就支付导演一定数额的报酬,除了微电影和小数字电影,基本没有一次性支付的,都是按照工作阶段,约定合理划分比例,在什么时间支付一定比例的片酬。
通常惯例是分为三个阶段或者四个阶段(有时候强势的制片公司会分得更多)。第一阶段为定金,合同里的规定是「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XX 个工作日内向导演支付定金人民币XX元(总酬金的百分比)」。定金的设置在法律上有具体的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要求则成立。但这时制片公司想规避的风险是,如果在合同签署后导演未实际履行,协议就中止或解除了呢?除了需事先规定在没有实际履行义务的情形下是否退还定金,或者退还定金的倍数。站在制片公司的角度,为了规避这个风险,制片公司可以把「履行义务」做出定义,不从合同签署日计算,而按照导演开始工作之日算;导演的工作开始之日又可按照到达指定地点,向制片公司履行报道手续之日;制片公司第一次向导演发出工作指示之日;拍摄开始之日三种方式来算。这就要导演注意了,否则制片公司拖欠酬金还有合同为据时,导演就会吃哑巴亏了。此外,违反法律规定的过高定金可能会导致定金条款无效,稍不注意,也是双方的风险。
第二阶段为拍摄中期款,拍摄中期是按照整个拍摄计划时间表的中间这一天还是按照主要场景的完成度则是由合同具体约定决定。第二阶段的酬金比例通常是几个阶段里最多的一笔款项。
在摄制完成后导演也可以获得第三笔款。最后则是尾款,关于尾款的支付期限有多种规定方式,比如电影拍摄结束之日,电影制作完成之日,电影通过审查获得发行许可证之日,电影完成发行上映之日等。导演选择哪一种最能保障自己的利益?就要看导演在影片具体承担的角色了。很多时候导演只负责拍摄,剪辑全部交给剪辑师,那么导演在电影拍摄结束之日就等于完成了本职工作,理应将最后一笔薪酬的支付时间设计在拍摄完成之日起约定工作日内。这个时间点的设定能最大程度保证他的利益。如果导演还要负责整个影片的后期制作,则可以将最后一个付款时间截点设在后期制作完成后约定工作日内。
这样,导演相当于把影片能否获利与自己应得的报酬区分开了。但站在制片公司的角度呢?风险也是存在的。导演卷钱跑人了,万一有镜头需要重拍呢?万一电影没有通过审查或不能发行上映?影片如果顺利通过审查,但大牌导演又接了别的片子不努力配合宣发工作呢?因此,导演的最后一笔款项,成了制片公司要求导演配合宣发和约束创作的一个砝码。
这时,如果导演在其他合同条款里约定了很详细的配合义务,对于片酬的支付,则可以协商减轻拖延风险。对自己的作品票房前景看好的电影导演愿意降低前期固定报酬,以换取影片上映后可能获得的高额分成,这些都是设计片酬支付方式以保障自身利益的途径。最重要的是要免除自己「颗粒无收」或「遭受压榨」的风险。
导演在哪些情形下可能会发生「被压榨」的危险?原因在于导演掌控者拍摄的主导权,相当于可以以「创作」的名义执行预算,超支的事情时有发生。防止导演预算超支是每个制片公司必须要严格执行的事项,因此片酬可能是防止预算超支的一个保护锁。因此用片酬来绑定预算可以一解制片公司的心头之痛,倘若导演自律,没有超出预算或者在约定的合理的限度内超出预算,制片公司通常则没有理由再拖欠导演薪酬了。
* 原载中国电影导演协会娱乐法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