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经典案例回顾——白秀娥诉中国邮政

[关闭本页] 来源:来源/文艺指导和维权部      发布时间:2015-06-29

        十年前,白秀娥诉中国邮政的著作权案例被编入多本法学教材。该案确立了具有独创性的剪纸作品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借着为涉案作者提供法律咨询的机会,笔者重新回顾这个十余年前的经典案例,发现其中的法律问题在今天仍然有参考意义。

 

新闻稿 右图为白秀娥提交的剪纸作品 左图为邮票最终版
右图为白秀娥提交的剪纸作品 左图为涉案邮票最终版

白秀娥是否许可邮票印制局使用其剪纸作品?

        该纠纷发生在2001年修订《著作权法》之前,所以案件适用1990年施行的《著作权法》。根据1990年《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邮票印制局在设计辛巳年邮票时候使用了白秀娥的剪纸作品,双方之间是否存在许可使用合同呢?

        1999年下半年,邮票印制局职工李昕接受领导委派,担任拟于2001年初发行的辛巳蛇年生肖邮票的责任编辑。同年10月,白秀娥在中央工艺美院举办的安塞剪纸展览会上出售自己的剪纸,李昕主动找到白秀娥谈及有关辛巳年生肖邮票发行一事,并约其提供一些蛇图剪纸,白秀娥表示同意。同年底,白秀娥将其制定的数十幅蛇图剪纸提交给邮票印制局,后者选择了其中的四幅,并将复印件留存。2000年11月27日,邮票印制局向白秀娥支付资料费970元,白秀娥出具了收条,写明:“今收到生肖邮票资料费玖佰柒拾元整”。

        这是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的焦点。白秀娥称自己只是将剪纸作品交给对方参选,如果作品被选中,再和对方签订许可使用的合同。后邮票印制局工作人员通知她领取资料费的时候告诉其作品未被选中。另一方面,邮票印制局证人李昕出庭作证其向白秀娥约稿时讲明,她提供的蛇图剪纸,是作为设计邮票的参考资料,资料被使用后会给她一定的资料费,还有可能在原有基础上改动,当时白秀娥同意了。2000年4月经专家组评议设计师呼振源的方案中选,参考的是白秀娥的剪纸,他就此事电话通知了白秀娥。已经告知白秀娥的作品入选,并且支付了其970元资料费。邮票印制局认为白秀娥在提交剪纸作品及领取资料费的时候知道其剪纸的用途,其均没有提异议,说明其许可邮票印制局使用其剪纸作品设计和发行邮票。邮票印制局引用了《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了互相矛盾的说法,而且各自的说法看似合情合理,那么法院会采取谁的证言呢?终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中,因印制局未与白秀娥订立书面的许可使用合同,白秀娥又否认其已许可邮票印制局使用其剪纸作品,物证“白秀娥收讫资料费收条”亦不能证明是白秀娥已许可使用其作品而获得的使用费。所以双方不存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邮票印制局构成侵权。作为该邮票的审核发行单位,中国邮政局与邮票印制局承担连带责任。

       在确定被控侵权人是否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人的著作权时,应该由被控侵权人证明著作权人已经许可其使用作品或者已向其转让著作权,著作权人可以抗辩。如果被控侵权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许可使用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存在,则其承担不利后果。

       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转让著作财产权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实务中常常出现使用人不签合同或者订立口头协议的情况,所以遇到纠纷,当事人仍然会遇到许可使用协议的举证问题。

 

如何解释再审法院给出的不同赔偿数额?

        2003年做出的再审判决同意2002年二审对于侵犯著作财产权的认定,但是前者将赔偿数额从24万元变更到7万元。为什么两个判决赔偿数额相差如此之大?

        涉案邮票面值为80分,发行量为8000万枚。另印小版张166万版(每版6枚,共计996万枚),只作为贺年(有奖)明信片兑奖的奖品向获奖者赠送,不对外出售。据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侵权情节并不严重……对白秀娥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本院根据辛巳蛇年生肖邮票的发行量、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后果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24万元。

        再审法院认为:我国邮政法,邮政企业属于公用企业,邮政业务的基本资费,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邮票主要功能是邮资凭证,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发行。邮票印制、发行具有行业性特点,邮票作为邮资凭证使用时,邮政企业要付出一定的劳务,邮票面值、发行量的确定,与商业性的营利行为亦有不同,故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关于原判以发行量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主要依据之一,对邮政行业的特点未予以充分考虑的理由成立,应予以采信…原判在确认本案侵权情节并不严重,且并未给白秀娥的名誉带来不良影响的前提下,酌定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应适当予以调整。综上,本案应根据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后果、辛巳蛇年生肖邮票的发行量,小版张、新邮台历的发行使用情况以及邮政局、邮票印制局的行业特点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改为7万元。

        知识产权法专家韦之教授认为7万元的赔偿是可以接受的。对于赔偿的多少他认为一是看作品包含的独创性劳动多少,二是为创作付出的成本,三是侵权的规模。在这个案子上,侵权规模巨大是由邮政特殊的业务规模带来的,因此,不能按发行量计算。

        笔者认为,首先属于特种邮票的生肖邮票不同于普通邮票,这类邮票有收藏价值,可以流通,亦是商品。其次,在作品的使用方式上,涉案邮票是在剪纸作品的基础上设计的,剪纸作品和最终的邮票图像实质性相同,是邮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是否考虑邮票发行量来确定赔偿数额,建议类比用于广告宣传目的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比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作品用于产品包装和宣传页。这类案件中,产品的数量和产品的价格与被侵权的作品无关,但是侵权的后果通常会考虑产品的数量。如果本案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候完全不考虑邮票的发行量对作者很不公平。

       如果理解韦之教授所讲的作品独创性劳动的多少呢?笔者认为,可以将绘画和剪纸作品进行对比。一般来讲相比大部分在传统基础上形成的剪纸作品,绘画作品可以更加丰富、自由和抽象地的传递绘画者个人的审美情趣和情感表达,因此独创性更强。不可否认,任何艺术门类的作品都可以产生让人耳目一新的或者颠覆性的效果。所以判断作品独创性的多少,不仅要考虑作品的种类,而且需要考虑具体作品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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