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别姬》作者李碧华称剧本改编者芦苇出版剧本一事侵权,其原作版权代理公司发表千字声明指控,电影的制片公司又发表声明撇清了关系,让广大网友困惑不已。如何厘清小说原作者和剧本改编作者之前的版权关系?为何出现这么多原作者和编剧之间闹矛盾的事情?
我可以在此说一下影视改编和图书再版问题。
首先请看这张炫酷的图!它把影视改编和出版社之中的所有利益主体都展现出来。
原著作者找出版社出书,这是第一步,原著把作品出版发行的权利都给了出版社,出版社把他的文字做成书,卖。出版社为了更好的管理版权,通常会委托版权管理机构(或是自行履行这样的职能)管理图书版权,出版社都知道以后畅销小说能改成影视剧,所以在最早签书籍出版的时候,就把影视改编权都买过来(独家代理)。所以呢,以后的制片公司要拍某部小说的影视剧,都要找出版社来买版权。这就是上图的灰色部分。
制片公司从出版社买来影视改编权和摄制权,有了权利将小说做成影视作品,而编剧是在改编的过程中必经的过程,又形成了「剧本」这个新作品;围绕这个新作品,又产生了一套完整的著作权,包含出版权。
所以能否出版剧本的实际争议点在于,新作品的出版权在谁手里?这就得看他们之间怎样约定了。但我们更应该从反面想,为什么编剧想出版剧本?其实这背后是一套商业模式,即:小说出版成畅销书,畅销书再改编影视游戏等等各种产品,等小说的版权价值增加之后,出版社会重新包装、再版小说,影视公司也会组织出版剧本,把剧本当做影视的一个衍生品来买,授权一些剧照和剧中元素,然后参与书籍的分成。这时候,书籍的版权价值兑现是站在影视作品的商业价值之上的。
具体谁享有权利、谁会参与收益分配,就要看是谁主导了版权价值提高的那项工作,到底是原著、出版社、制片公司还是编剧?
比如,影视公司买版权拍了电影,电影火了之后小说再版,如果影视公司无法取得书籍再版的利益,就会不把剧本或者周边文字剧照许给出版社;影视公司倘若把一切衍生文字的出版权都给了出版社,取得改编权的时候就可以少出点儿钱——实质上是商业谈判的博弈。怎么约定得更好,要看你有多熟悉这个模式和各方目的,这是很多投资人每天都在干的事儿。
这个商业模式的目的是让版权价值逐步最大化,所以在设计交易结构的时候,每一步的改编权给谁都是要严格分配好的。如果分配好,就不会有编剧和原作这两个毫不相干的人打架——因为编剧不是原作直接授权他写剧本的。编剧是影视生产中不可缺少的一环,享有其应得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应当在这个商业模式的框架之中,也应当遵循版权的市场运作规律。还是那句话,娱乐产业中的创作者并非搞纯艺术,现在的很多创作者都懂得了不拿「尊重艺术」这样的理由说事儿了,都开始拿「法律」说道,但法律并不是单纯赋予权利,而是为了保证市场秩序。所有的版权交易方式应当被设计在整个项目开发方案中,让原著、出版社、制片公司、编剧在版权增值的道路上共同富裕,才是成熟的影视项目运作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