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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家协会重点作品扶持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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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5-31

(2012年5月30日修订)

  为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文学的繁荣发展,促进多出精品、多出人才,中国作家协会设立专项资金,开展重点作品扶持工作,特制订本条例。

  一、指导思想

  重点作品扶持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鼓励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尊重文学创作 规律和作家的艺术个性。

  二、组织机构

  中国作家协会设立重点作品扶持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作家协会创作研究部。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聘请专家组成重点作品扶持项目论证委员会,对申报的选题进行评估、论证。

  三、工作原则

  重点作品扶持工作遵循“分类管理、重点倾斜”的原则。

  注重支持反映现实生活,弘扬时代精神、民族精神的选题。

  注重支持优秀作家的重要选题。

  注重支持少数民族作者、边远地区作者、基层作者和青年作者。

  支持各文学体裁的发展,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和需求的体裁尤应予以关注。

  重点作品扶持办公室可依据各年度的创作状况,提出当年分类管理的特定专项。

  四、扶持方式

  重点作品扶持工作依据通过论证审批的选题的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支持方式:

  1.对创作所需的基本经费予以一定的补贴。

  2.对有修改作品意愿的作者,在作品完成后聘请专家审读并提出修改意见。

  3.对出版确有困难的作品,协助作者联系出版单位,或给予适当出版补助,或以专项丛书方式出版。

  4.组织对部分优秀作品的研讨。

  5.对适宜改编为影视、戏剧剧本的作品,经作者授权后向有关制作单位推荐。

  五、申报条件

  1.申报者应具有一定的创作实力、严谨的创作态度和较高的思想艺术追求。

  2.各体裁的文学创作、理论评论著作和少数民族文学译著选题均可申报。

  3.主题健康,有较充分的生活和艺术准备的选题均可申报。作者可依据重点作品扶持办公室拟定的专项选题申报,亦可另行提出选题。

  六、申报程序

  1.重点作品扶持选题按年度进行申报。申报开始前,重点作品扶持办公室发布征集通知和重点作品扶持专项选题。

  2.中国作家协会团体会员单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艺术局为重点作品扶持选题推荐单位。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作者,无论是否中国作家协会 及其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均可向所在地中国作家协会团体会员单位申报;解放军、武警部队作者向总政治部宣传部艺术局申报;中直、国直系统作者,直接向重点作 品扶持办公室申报。各推荐单位在对申报选题做出筛选后,报送重点作品扶持办公室。

  3.重点作品扶持办公室向部分出版单位、文学期刊、持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重点文学网站或其他单位定向征集作品选题。选题由有关单位经作者同意后直接推荐申报。

  4.申报者须依照征集通知要求提供创作计划、构思大纲和作品部分文本,重点作品扶持办公室和推荐单位对此负有保密责任。

  七、论证、审批和管理

  1.重点作品扶持项目论证委员会对选题价值和作者完成选题的能力进行评估。

  2.重点作品扶持项目论证委员会投票选出重点作品扶持项目。入选的选题须获委员人数2/3以上的赞成票,经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审批后公布。

  3.重点作品扶持项目公布后,重点作品扶持办公室、推荐单位、申报人三方签订合同,确定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4.重点作品扶持办公室和推荐单位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定期了解作品的创作情况。推荐单位每年应向办公室通报作品的完成和出版情况。作品一般应在1-3年内完成。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向办公室做出说明。

  八、工作纪律

  严格论证与审批程序,防止不正之风。参与推荐、论证和审批的人员,不得有任何可能影响论证和审批结果的不正当行为,如有违反,有关人员的工作资 格和有关选题的申报资格均予取消。重点作品扶持项目论证委员会和重点作品扶持办公室成员,如有选题申报,或系申报选题作者的亲属,应实行回避。

  九、本条例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负责修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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