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杂协章程
(北京杂技家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2018年11月14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杂技家协会是中共北京市委领导下的,由首都杂技家和杂技艺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首都杂技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北京杂技家协会是 和中国杂技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北京杂技家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准确把握文艺工作的时代主题和历史使命。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动员首都广大杂技艺术家和杂技艺术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繁荣发展首都文艺事业、建设全国文化中心和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贡献力量。
第三条 北京杂技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在 的直接领导下,按照自身的特点和本会章程开展会务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北京杂技家协会对会员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扶持创作、成果展示、志愿服务、理论研究、人才培养、调查研究、对外交流等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北京杂技家协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深入生活扎根人民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杂技艺术发展规律,努力创作出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精品。
第六条 按照德艺双馨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杂技工作者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杂技工作者自律公约,在行业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七条 加强杂技理论建设,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研讨;重视和发展杂技教育,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开展各种形式的杂技教育、培训工作,推动首都杂技的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促进和加强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及新文艺群体之间的联系,增进同港、澳、台地区杂技艺术团体的联系、交往与团结,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
第九条 积极开展并促进国际杂技文化交流,扩大北京在国际间的友好往来,学习吸收国外先进的文化艺术,为世界杂技艺术事业的发展和增进同各国杂技界的友谊做出贡献。
第十条 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相关合法权益。不断加强和探索依法开展本领域的行业服务、行业管理与行业自律。
第十一条 加强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密切联系、引导在京新文艺群体,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发展杂技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北京杂技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杂技院团、各区级及产业文联所属杂技家协会及中央在京团体,以及自愿申请加入并经主席团批准的在京从事杂技艺术表演、教育、研究等方面的组织或团体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 凡年满16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京从事杂技艺术工作2年以上,在杂技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绩或在相关工作岗位发挥重要作用的杂技艺术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符合入会条件,由本会2名会员介绍,经协会理事会授权的会员审定委员会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本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权益、完成本会交付的各项任务的义务。个人会员有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团体会员有推荐北京杂技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介绍入会会员,参加本会活动,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受法律制裁而丧失公民权力者,经会员资格审定委员会决定,可予以通报批评、暂停会籍或者取消会员资格之处分。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职权。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或相关单位推举和本会特邀产生。本会理事会候选人建议人选由本会与团体会员确定人选,报上级领导机构审核批准。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驻会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组成。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驻会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完全脱离杂技界,或与协会失去联系和无法参与协会工作的,其所任职务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并报请北京市文联党组批准后予以解除。驻会副主席任职期间,因工作变动或退休,其驻会职务由继任者接替,可继续保留其副主席职务至任期届满。
第二十一条 以团体会员负责人身份当选本会理事、主席团人选的,如不再担任所在单位负责人,其理事、主席团的职务由所在单位新任负责人接任,并报主席团审议通过,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下设若干专业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开展各方面相关工作。各专业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荣誉职务,由理事会聘任。名誉职务不兼任理事。
第五章 经费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活动需经理事会讨论并上报北京市文联党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北京杂技家协会简称北京杂协,北京杂技家协会的英文全称为Beijing Acrobats Association(缩写为“BAA ”)。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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