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音乐家协会章程
(北京音乐家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2018年11月2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音乐家协会(简称:北京音协,英文名称:BEIJING MUSICIAN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BJMA)是中共北京市委领导的,由北京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首都音乐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北京音乐家协会是
和中国音乐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北京音协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准确把握文艺工作的时代主题和历史使命。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动员首都广大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繁荣发展首都文艺事业、建设全国文化中心和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会对为首都音乐事业的发展做出一定成就的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有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责。组织引导音乐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开展创作活动,鼓励会员把创作优秀作品作为中心环节,不断提高音协专业水平。在音乐创作中要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阐发和传播中国精神。深入继承传统,借鉴各类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繁荣音乐创作,不断提高音乐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本会关注并支持首都音乐教育事业,关注并支持群众音乐文化活动,通过各种方式适时予以指导。
第六条 本会促进并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从事音乐工作的团体的联系和交流,增进同港、澳、台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音乐艺术团体的联系和往来,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
第七条 本会致力于国际文化交流,推动北京音协走向世界,展现首都文化风貌,加深国际社会的认识和理解,扩大友好往来。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为世界文化的发展和各国人民的和平友谊做出贡献。
第八条 本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在行业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和会员管理,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凡户籍在北京的公民、驻京部队的军人(含武警)、长期生活基础在京的非京籍人士,在音乐创作、表演、理论、教育、编辑、乐器制造等领域有一定成就的音乐家及从事音乐组织工作的音乐活动家,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经主席团讨论批准即成为本会会员。外省市、自治区会员入会必须持有原协会退会证明。
第十条 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按期缴纳会费,凡年满七十岁以上且入会超过五年者可免交会费。会员在本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活动及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理事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违犯有关纪律、社会公德、艺术道德,损害本会权益和声誉,由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报本会主席团批准,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开除会籍、取消理事资格等处理,并相应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二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理事会休会期间,由主席团代行其职权。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下设若干艺术或工作委员会,分别开展各专业的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理事会推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驻会副主席一人。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以上人员组成主席团。秘书长为驻会副主席当然候选人,经理事会通过后,正式任职。驻会副主席主持日常工作;在任期间,如遇退休或工作调动,其驻会职务由继任者接替,保留其副主席职务到任期届满,不再连任。
第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职务,包括名誉主席等。名誉职务由理事会聘任。协会根据需要,必要时也可适当向社会招聘热心音乐事业者,参与协会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有关纪律、本会章程的领导机构成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规定程序,可予以撤换、调整或罢免。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其他合法收入。本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本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十七条 本会终止活动需要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本章程解释权属本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