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章程
(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8年6月12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LITERARY AND ART CRITICS ASSOCIATION,缩写BLACA)。
第二条 本团体由首都文艺评论家、文艺评论工作者、相关文艺管理者以及关心支持首都文艺评论工作的组织及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准确把握文艺工作的时代主题和历史使命,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尊重艺术规律,最广泛地团结引领首都广大文艺评论工作者,开展坦诚、理性、公正的文艺批评,营造积极健康的文艺生态环境,凸显文艺评论家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发挥文艺评论引导创作、推出精品、提高审美、引领风尚的重要作用,为繁荣发展首都文艺事业、建设全国文化中心和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贡献力量。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前门西大街9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和文学艺术学养,发扬学术民主和艺术民主,恪守良好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团结凝聚首都广大文艺评论家和文艺评论工作者投身文艺评论事业,培育和发展壮大首都文艺评论工作者队伍;
(三)规划组织文艺评论活动,协调会员开展文艺评论工作,打造文艺评论活动品牌和文艺评论阵地,宣传、推广文艺评论成果。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优秀的文艺评论成果;
(四)推进文艺评论工作者组织管理和网络建设,建立文艺评论工作者管理、评价、激励机制,逐步建立覆盖广泛、规范有序的文艺评论工作者组织网络体系;
(五)组织开展科学、健康、理性、客观、公正的文艺评论和学术活动,树立正确导向,推介文艺评论的精品力作,鼓励新生力量,提高鉴赏水平,纠正不良倾向;
(六)组织开展与港澳台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艺评论家和相关团体的合作和交流,增进同外国文艺评论家和相关团体的友好往来;
(七)针对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培训等工作,依法维护文艺评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发表或出版过一定数量并且有较高思想、专业水平的文艺评论文章和专著;从事文艺评论编辑、教学、组织等工作时间较长并成绩显著,经申请,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五)各类文艺评论工作者组织,经申请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能够证明业绩和水平的相关材料;
(三)个人会员由两名本会理事或一名副会长推荐;
(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六)单位会员申请入会,需经上级主管单位推荐。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依法维护其文艺评论实践及成果等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11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