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视协、北仲调解中心推出影视争议调解服务创新平台(简介)
2012年,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以下简称“北京视协”)、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调解中心等,携手合作搭建了影视会员法律服务创新平台。该平台旨在为影视工作者提供商事调解以及仲裁等方面的服务,建设会员“温馨和谐之家”。
商事调解,属于一种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自愿提交至中立的商事调解机构,在调解员的主持之下达成各方一致同意的纠纷解决方案的机制。针对影视行业中发生的争议,商事调解有其独特的优势:
1.自愿。独立的商事调解坚持自愿的原则,完美的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自治。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调解,自行决定调解需要的时间,自愿选择调解规则,自主选择调解员,自愿决定是否达成和解协议。如直接采取诉诸强制性的司法程序,容易造成对抗,也容易导致矛盾激化,相比而言,从自愿性出发的商事调解,有助于缓和矛盾,更利于影视行业内部的稳定、和谐及发展。
2.灵活。独立的商事调解具有相对的灵活性。在调解过程中,并无设置特别遵守之程序,能够根据每个案件的情节和当事人的愿望调整程序。调解程序启动无需书面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就可以启动调解程序。在调解之中,侧重于人性化因素,更多的是尊重当事人的习惯、道德以及行业标准,运用影视商业观点解决争议。因此,针对影视行业争议,商事调解能够满足当事人对行业惯例的信赖,当事人处于熟悉的环境之中,可以采取一种业内认可的方式解决争议。
3.保密。对于影视行业,因其受众广泛,社会关注度高,并注重声誉,争议解决的保密性相对该行业尤为重要。商事调解的保密性,不但表现在不公开进行调解的程序,更体现在多数细节之中。例如,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和证据材料可以声明仅供调解员查阅;当事人还可以特别要求调解员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其所作的陈述予以保密等。
4.专业。独立的商事调解不同于诉讼及仲裁或人民调解。其重要的体现,是以高素质、高适应性强的调解员为主导的商事纠纷调解。调解员凭借个人业务专长、人格魅力、智慧、经验、技巧及影响力,本着以人为本,鼓励、引导、说服当事人通过调解对话与和解,理性地解决争议。
5.权威。经商事调解达成的协议受到法律保护。且商事调解不成可仲裁。北仲的年仲裁案受案量和受案标的在全国仲裁机构中名列前茅,结案率近98%,且结案时间短,平均结案时间从组庭至结案不超过70天。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可在世界140多个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