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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美术家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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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5

(北京美术家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2023年11月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美术家协会是中共北京市委领导下,由北京美术家、美术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北京美术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首都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全国文化中心和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北京美术家协会是中国美术家协会和 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北京美术家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最广泛地团结北京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致力于繁荣首都社会主义美术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推动北京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增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北京美术家协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紧扣“做人的工作”这一核心任务,发挥组织优势、专业优势,密切联系、团结引导广大美术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化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五条 北京美术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北京美术家协会对团体会员、美术工作者和美术领域的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通过组织开展常态化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实践、成果展览展示、先进典型推介、 评论、理论研究研讨、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对美术工作者的组织、管理、服务、维权作用,切实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
第七条 北京美术家协会积极加强对美术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引领、价值引领、道德引领,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开展美术领域的人才培养、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加强美术队伍建设,繁荣发展北京美术事业。
第八条 北京美术家协会积极加强美术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和美术界行风建设,引导美术工作者爱国、为民、崇德、尚艺,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美术工作者自律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美术工作者。
第九条 北京美术家协会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培育新生力量。完善对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艺委会委员、会员等进行培训的机制。加大对美术领域领军人物、新文艺组织及新文艺群体中的拔尖人才、中青年美术骨干和基层优秀美术工作者的培养力度。
第十条 北京美术家协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美术工作的中心环节,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美术创新,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不断创作推出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美术作品,讲好中国故事、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
第十一条 北京美术家协会重视事关美术事业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切实加强学术探索、理论建设和评论工作,促进美术教育的规范化和美术理论的系统化。加强网络阵地建设,全面反映北京美术创作、理论、教育等方面的现状与成果,以及本会和本会各团体会员的工作。
第十二条 北京美术家协会组织展览活动,推动建立健全具有中华美学精神的美术评价标准体系和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监管机制,提高展览的权威性、公信力和影响力,强化展览导向示范作用。
第十三条 北京美术家协会坚持重心下移、延伸手臂,密切联系基层一线美术工作者,积极指导和推动群众性美术活动,推广和普及美术艺术。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美术志愿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四条 北京美术家协会加强同各省市、自治区美术团体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美术组织和美术界人士的联系、交流与合作,为繁荣北京美术事业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 北京美术家协会积极开展民间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以文化人、以艺通心,扩大同海外美术界的友好往来,展现北京历史文化风貌,推动北京美术作品走向世界。
第十六条 北京美术家协会不断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创新维权工作方式,丰富维权服务手段,积极反映北京美术界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为美术工作者包括美术领域的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提供维权服务,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七条 北京美术家协会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八条 驻京各大艺术院校(系)、各区美术家协会、美术团体凡赞成本会章程,提出申请并经北京美术家协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北京美术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 北京美术家协会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北京美术家协会章程,执行北京美术家协会的决议,完成北京美术家协会交办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北京美术家协会代表大会代表,推荐北京美术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参与北京美术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对北京美术家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北京美术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北京美术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北京美术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且户籍在北京的各界人士及军队的美术工作者,在美术创作、理论研究、专业教育、新闻出版、组织管理等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成北京美术家协会章程,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由北京美术家协会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北京美术家协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个人会员入会细则,经北京美术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北京美术家协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北京美术家协会章程,执行北京美术家协会决议,维护北京美术家协会权益,完成北京美术家协会交办的任务,接受北京美术家协会业务指导,向北京美术家协会反映基层以及人民群众对美术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北京美术家协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按时缴纳会费。
个人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北京美术家协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对北京美术家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个人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二十三条 个人会员如违反本章程或违法违纪、失德失范,经北京美术家协会主席团讨论决定,视情节轻重,予以提醒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其个人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四条 北京美术家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北京美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北京美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讨论并决定北京美术家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听取和审议北京美术家协会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北京美术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理事会;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北京美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推选产生,由个人会员代表、团体会员代表及特邀代表组成。
第二十六条 北京美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提交北京美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理事会中由团体会员推荐的工作理事,如因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不再代表该团体会员的,可由该团体会员重新推荐替换人选,并报主席团审议通过。停止活动的团体会员,其代表不再担任理事。
理事会的职权:执行北京美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北京美术家协会工作报告;选举北京美术家协会主席和副主席;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理事会设秘书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驻会副主席、副主席组成。
驻会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驻会副主席一般由秘书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如遇工作变动或退休,其驻会副主席职务由继任者接替,且不再作为主席团成员。
北京美术家协会主席团的职权:执行北京美术家协会理事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北京美术家协会重要事项;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北京美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八条 北京美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九条 北京美术家协会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成员有对本会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和奉献的责任与义务。协会对其履职情况实施考核。
第三十条 北京美术家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各专业艺术委员会,加强统筹管理,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艺术委员会在美术领域中的团结引领、创作引领、学术引领、价值引领作用,推动美术行业建设和美术事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北京美术家协会章程的领导机构成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规定程序,可予以调整、撤换或罢免。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北京美术家协会经费来源包括: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捐赠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北京美术家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北京美术家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北京美术家协会简称北京美协。北京美术家协会的英文名称是“BEIJING ARTISTS ASSOCIATION”缩写是“BAA”。北京美术家协会的会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95号。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北京美术家协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北京美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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